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终审判决:
判处周(公司创始人持有公司85%的股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处梁某某(禹岩洪辰创始人,持股15%)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
牟磊(禹岩洪辰网站编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唐(红尘网编辑)无罪。
陈某(燕弘臣网站编辑)无罪释放。
同时没收查获的作案工具,将本案违法所得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据悉,从2008年3月起,周和梁开始实际运营管理广州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和梁分别占85%和15%。
公司有一个叫“烟雨红尘”的网站,通过与作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发布网络文学作品,然后通过会员付费阅读、广告、推广等方式获取利润。并聘请被告牟磊、唐某和陈某担任该公司网站的编辑。
经核算,从2012年11月至事件发生,凡天公司共盈利937万元,其中已支付阅读费753万元。
期间,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在其网站上刊登普通文学作品,还刊登淫秽色情小说吸引网友阅读。
其中,本网站发布的《女XXX日记》、《爱情XX》、《脸XX》已被认定为淫秽物品;xxXX的贴身保镖,空窝:居家XX,XX私人会所,XX沸腾,XX城市:疯狂XX都是带有色情内容的文章。
此外,经查证,凡天公司通过与《女XXX日记》《爱情XX》《脸XX》三部淫秽小说作者分享利润,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约15万元。
其中,《女XXX日记》和《爱XXX》由雷主编,本网站由赵主编(另办)。
在最初的判决中:
周(持有85%股份的创始人)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
梁某某(禹岩洪辰创始人,持股15%)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
牟磊(禹岩洪辰网站编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唐(网站编辑)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陈某(禹岩洪辰网站编辑)被判处10个月监禁,缓刑一年,罚款5000元
本案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查获一批作案工具,一律没收。
据悉,上诉人唐和都是该网站的编辑,但他们并不是涉案小说的责任编辑。唐入职才半年多,入职才四个多月。这两人除了领取正常工资外,并没有从涉及的小说中获得任何收入。即使他们可能作为责任编辑接触过所涉及的小说,但他们显然是未成年人,不能被视为犯罪。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被法院接受。
责任编辑牟磊作为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几部淫秽色情小说的推出和上架,并获得相应的奖金。因此,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定罪处罚。但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在最初的审判中,被告牟磊被判缓刑,但他从未被拘留,而且刑期较轻。但是,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原审被告人牟磊不能直接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但定罪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内容取自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1(2018)116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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