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8月10日电(记者何)“等案件到检察院再说”,临高检察院原侦查监督科科长陈(男,44岁,临高人)每次都这么说,但他始终收着钱。在收到一万元救济金后,陈决定不逮捕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之后,嫌疑人潜逃,至今未被绳之以法。省检察院决定将陈关于枉法案件的线索移送海口美兰区检察院。美兰检察院立案侦查,传唤陈。到案后,陈交待了收受几名犯罪嫌疑人亲属3.54万元好处的犯罪事实。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收10000元福利费
不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临高县公安局拘留。在临高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徐的父亲向陈求助。在陈介绍人的帮助下,与许的父亲共进晚餐。饭后,徐的父亲拿了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一根中国香烟和一个一万元的信封给介绍人,让他把它交给陈。陈收到钱和烟后,说:“等案件材料送来。”。
徐案移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后,由侦查监督科的林某某负责主持。2012年10月10日,林某某将徐案材料连同《批捕案审查意见》一并提交陈审阅。陈知道许犯了罪,符合逮捕条件,应依法出具同意逮捕许的意见。但由于陈收取了受理费,并接受了主管副检察长王某某的指示,故在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建议不批准逮捕徐。此案报副检察长王某某和检察长批准,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徐。
2012年10月13日,临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许取保候审。2013年9月7日,临高县公安局再次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涉嫌寻衅滋事的许。2013年9月10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许。徐被捕后一直在逃,目前仍在公安机关的实际调查和控制之外。
收受贿赂3.54万元
被判了三年半
2010年4月的一天,丰、衡因涉嫌聚众斗殴被临高县检察院逮捕,陈再次被请到临高县路的一个摊位吃饭。饭后,陈收了2000元。
2010年7月的一天,王请回临高县临城镇明珠宾馆的包厢里吃饭。席间,王告诉陈,她的亲属因涉嫌强奸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我希望陈在案件上报临高县检察院时会处理此事。陈说,她会等到案件到达临高县检察院。饭后,王给了陈1800元福利费,陈接过就走了。
“等案子到检察院再说吧。”每次犯罪嫌疑人家属请他吃饭,陈总是这么说,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送的好处,不管是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盗窃等。陈共领取了11人的福利金共计3.54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虽然陈认为,除了两起案件外,大多数案件都是按照正常程序处理的,并没有使他人受益,但他受贿的事实是无可辩驳的。事发后,陈归还了所有赃物。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陈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在审查徐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过程中,陈既受贿又枉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更为严重的受贿罪定罪处罚。关于陈辩护人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陈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收受贿赂,危害社会,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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