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当信息披露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合格被告
1.发起人和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第(二)、(三)、(四)项所涉单位的负责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五)项所述的直接责任
7.作虚假陈述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
三、绿庭投资600695虚报事实
2019年8月14日,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原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建罚字[2019]第3号行政处罚预告》。
2019年9月16日,公司原董事长、原董事会秘书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4、5、6号)。
四.绿庭投资600695索赔条件
于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11月17日购买绿苑投资(600695)股份,并于2016年11月17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
动词 (verb的缩写)绿庭投资600695投资者需要提供材料清单
历史交易记录
打印间隔要求:对账开始和结束日期应为您的股票账户开户日至今。
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
1、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2.内容必须包括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和开户日期(与交易记录或对账单中至少一个账号一致)
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如果办理公证书不方便,可以授权律师拉出资人身份信息(仅供诉讼使用),具体办理方式咨询我们。
不及物动词绿庭投资600695投资者的索赔范围
关于我们:
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余强由毕业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的律师组成。临时校长余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擅长代理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纠纷,采用纯风险代理。投资人得到赔偿后才能收取律师费。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团队,将材料交至(或邮寄至)上海世纪大道世纪汇广场1198号12楼。
1.《600695 绿庭投资600695投资者维权告知》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600695 绿庭投资600695投资者维权告知》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1226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