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公司,加班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甚至有领导给员工洗脑称“加班是福报”。而对于这种绑架式加班,大家是怎么做的呢?忍气吞声还是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权益?近日一应届生拒绝996被申通快递辞退,该应届毕业生已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显示申通快递构成违法行为。
应届生拒绝996被申通快递辞退
1月6日,上海小伙小江爆料称是2020应届毕业生,于2020年7月2日入职申通快递。
9月7日,申通快递副总监找下属谈话,说部门要求9点以后下班,这是为你们负责,还称不要在这个年纪谈恋爱。小江由于拒绝无意义的加班,于9月9日被告知因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
小江向青浦区仲裁委提交申请,仲裁委裁定申通快递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判决依法支付赔偿金,对此申通快递提起上诉。
网友支持维权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员工超时劳动,创造了超额的剩余价值,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超额盘剥,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超强度加班也是对员工休息权和健康权的剥夺,损害了员工的即便权益和身心健康,降低了劳动效率、扼杀了员工和企业的创新能力,从长远来看得不偿失。
但在现实当中,不止一家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要求员工加班成为家常便饭。有的企业,甚至还炮制了一套“加班文化”,找出种种借口为强制加班的无良现象涂脂抹粉,“舍小家为大家”、“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没有任何借口”、“996是个人修来的福报”之类的标语口号和洗脑培训比比皆是。
有的企业欲壑难平,连“996”都无法满足,对员工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今年9月4日晚,某餐饮创始人、董事长贾某关于“996”加班现象的言论引起网络争议,贾某在微博直言:“996算个啥”,“我们是‘715、白加黑、夜总会’”。贾某解释称,其员工经常是每周7天,每天工作15小时,白天加晚上,夜里还总开会。天哪,这还是人过的日子吗?拉磨耕地的牲口,也得有休息和喘口气的时候吧。
由此可见,某些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多么严重,再不依法规范、强化监管,那还得了。
好在,在贾某那条微博及相关报道下方,绝大多数网友并不支持他的看法,有网友评论称“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居然也能说的这么义正言辞”,有气愤的网友表示“这种公司活该倒闭,时间问题”。随着劳动者法治观念的提升,权利意识也不断提高,再想通过忽悠或强制手段来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已经没那么容易和“得心应手”了。
在这里,还应该为应届生小江点个赞。面对不合理要求,他没有忍气吞声、一味退让,而是敢于对资方说不,勇敢地拒绝无意义的加班,被告知因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后,还理性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最终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如果劳动者都能够这样有礼有节,不妥协、不屈服、依法维权,损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单位和现象,肯定会越来越少。
申通快递对此提起上诉,那也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应予尊重。不管上诉的结果是什么,我都想善意提醒某些用人单位:企业发展不能以牺牲员工休息权和健康权为代价,企业管理者应该具有最基本的现代科学管理理念,不能总想着超额压榨劳动力。对无视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必须坚决进行曝光和依法处理。
拒绝无意义的无偿加班是劳动者自身应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若“996”成为常态,没有人能够独善其身。
如果遭遇此类事件,请积极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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