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子晚报》一篇题为《卫生部承诺取消死刑犯器官捐献》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无知。不知道有多少人和我一样无知。才知道我国的器官捐献主要来自死囚。可能“器官捐献”这个话题离我有点远,平日里也不怎么关注,但经常关注“献血”“骨髓捐献”之类的新闻。多次献血后都犹豫过献血,有捐献骨髓的想法但从未付诸实践。偶尔看到“器官捐献”或者“器官移植”的新闻,就想着死后会不会捐个角膜什么的。
当然,卫生部领导的话代表了国家的态度。国家认为“器官移植主要来源于死囚”是一种“畸形方式”,这种“畸形方式”至少从1984年实施《死刑罪犯尸体或者死亡器官使用暂行规定》开始。那么,是刚刚开始实现“变态方式”,还是这30年已经实现了?是因为“法制建设的进步,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还是中国目前死刑犯人越来越少?可能给我的感觉是,死囚数量大量减少,导致或者促使我去考虑“法制”和“人权”、“非正常的意识方式”、“捐赠制度的构建”。看似“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黄副部长的话里,还有一句“政府层面的决心”。我认为建立一个“器官捐献系统”是不够的。除了制度之外,重要的应该是公民意识,这是对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反映,也是一种素质。
报告中有一组数字:“器官移植的接受者与器官捐献者的比例,美国是5: 1,英国是3: 1,中国是150: 1。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可接受移植手术的人数接近1万人。器官的缺乏是主要原因。”不知道多少年后,这个比例还能少于100: 1或者50: 1。我觉得中青年一代应该有很大的器官捐献意识。假设器官捐献是在自然死亡后进行的,那么我国器官捐献在50年、100年后的法制建设下,可能真的会成为公民素质的一种体现。
因此,死囚的贡献是值得尊敬的,尤其是自愿的。
至少,我现在会思考“器官移植”,以后会不会为降低“150: 1”的比例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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