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阜阳一名妇女患盆腔囊肿,前往医院治疗。手术过程中,直到术后一个月,她的子宫才被医生擅自摘除。6月11日,记者从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裁定涉案医院赔偿女患者全部合理损失共计14.9万余元,其中包括女患者主张的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子宫切除术患者不知道
发现2017年2月17日,李女士因盆腔囊肿住院。同年2月22日,医生为李女士进行盆腔囊肿切除术时,她擅自对其子宫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李女士于同年3月4日出院,支付医疗费6347元。医院医生没有告知李女士,她在出院前后接受了子宫切除术。2017年3月16日,李女士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恢复情况,结果发现子宫已被摘除。去年,李女士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华谊司法鉴定所。分析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对李女士子宫肌瘤进行了次全子宫切除术,缺乏手术指征,术中改变了手术方式。未经李女士书面同意,存在过错,导致子宫次全切除术不可逆后果。
法院判决后,医院损失了14.9万英镑
近日,阜南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李女士的诊疗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女士子宫切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率100%;子宫次全切除术后,李女士被评定为7级残疾。
法院认为,双方对双方之间的医患关系以及鉴定证明确认的医疗过错均无异议。参照鉴定书确认的过错责任,法院认定医院应当赔偿李女士的一切合理损失。参照鉴定意见和医院过错责任,考虑到子宫切除术对李女士身心的伤害,李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医院予以支持。最后,阜南县法院裁定,医院应赔偿李女士各种损失共计149,290.42元。案件发生后,医院已责令医生辞职并给予处罚;判决生效后,他已经自愿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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