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闵支持军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闵永军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9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闵永军死刑。2015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闵永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11月9日,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闵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相信“末日论”
凶手进入校园,伤害了人
法院发现,被告人闵永军受“末日论”影响,于2012年12月13日23时离家出走。第二天7点左右,闵永军来到光山县文殊乡陈鹏小学斜对面的门口。受害者向莹嘉要火,说房子里没有柴火。闵永军非常生气,拿起莹嘉家的菜刀,在头上砍了两刀,导致项英摔倒在地上。
闵永军以为向佳颖死了,就想既然杀了人,就去学校把学生杀了。后来,闵永军拿着菜刀冲进陈鹏小学,看见学生就砍,造成邝某等几名小学生受伤。后来,闵永军被学校老师邹增峰制伏,移交公安机关。
经鉴定,向佳颖和7名学生受重伤,另有11名学生受轻伤。据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闵永军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属有限刑事责任人。
肇事者闵支持军队
二审被减刑为死缓
2013年12月12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闵支持军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闵永军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闵永军死刑。
2015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闵永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11月9日,8人重伤,11人轻伤,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闵永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识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他是有限刑事责任人,没有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他用刀砍伤80多岁的老人,然后冲进小学校园砍伤多名无辜学生,造成8重11轻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犯罪特别严重,应该限制他减刑。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闵永军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闵永军减刑。
极限换向
保证最低刑期
限制减刑是2011年出台的新规定。同年4月,最高法专门发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已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使用危险物品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三、有组织暴力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为了具体限制死刑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死刑减刑。被中止执行的犯罪分子,在中止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这一规定表明,限制刑期的罪犯仍可减刑,但必须保证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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