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之所以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它们不受正当理念的指导,不作出实质性的解释,不作出独立的判断。公诉和法律应以刑法的自由保护理念、刑法的互补性和预防犯罪理念为指导,使刑法真正成为保护利益的最后手段,刑罚成为预防犯罪的有效工具。刑事司法人员应当对构成要件作出实质性解释,对违法性作出实质性判断;一切利益都不能视为刑法的保护利益;不能分解或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所谓公法利益,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行政法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结论的认定只具有认定犯罪线索的意义;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根据刑法的特点,独立判断构成要件的要件和案件事实,做出独立的结论。他们不应该直接把行政责任的结论和依据作为刑事责任的结论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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