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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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兴耕770号
甘肃省兰州监狱通报,罪犯谢已获假释,本院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宣布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罪犯谢,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4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钟鼎二中字第18号刑事判决,维持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谢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事判决。
甘肃省兰州监狱作为执行机关,已经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门”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他被表扬过九次,得过三等功,改造过一次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危害社会,可以假释。有人建议该囚犯假释。检察院同意给犯人假释。
公示期为五天(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2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拨打0931-8563327或致函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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