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客户端5月10日消息,在北京工作多年的王女士,2016年未婚生育,产假结束后被公司辞退,并被用人单位拒绝发放产假工资。但她认为,产假工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自己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起诉了用人单位。

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以王女士“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支付产假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王女士起诉。王女士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4月28日,王女士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王女士因未婚生育讨要产假工资的诉讼并非个例。搜索多个法院判决发现,不少未婚生育的女性不能通过单位拿到产假工资。她们的诉求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王女士再审申请,受到了不少女性群体的关注。

受理通知书

2016年初,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的王女士与男友分手后发现自己怀孕。在医院检查时她被告知“卵子储备低,这可能是唯一的自然受孕机会”,当时王女士40岁。她决定未婚生育。2016年8月,王女士在B超筛查时发现自己患有子宫先天性缺陷导致了先兆性流产,需要卧床等待手术。

她向回忆:“从21周的时候到医院做常规检查,然后医生就不让走了,让直接住院。自此到生小孩就没有下过床。”按照公司的程序,王女士申请了3个月病假,这期间每个月她只拿北京市最低标准工资。

同年11月,王女士走进产房。生产过程中,她遇到了难产。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公司批了她四个月的产假。在休产假期间无工资。对此公司的理由是“单身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享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2017年4月,王女士返回公司上班,她发现公司发生了很大变化。她告诉:“公司开了一个大会调整公司业务。我的上一级做了调整,我们整个部门裁了非常多的人,剩下一个就是原来的助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王女士说,离自己合同期满还有一年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就跟她谈,按照普通员工的补偿让其离开。王女士说自己没有同意,接着她遭遇了公司的“冷暴力”,包括不让出差,不让见客户,不分配工作,还收到公司以旷工等莫须有的理由发出的各种违纪警告处分。

2017年6月,公司取消她的门禁卡、更换公司信箱密码、扣留电脑。2017年7月,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非常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她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结算部门进行申诉和反映。当月王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2018年她等到了劳动仲裁结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无产假工资”。

随后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王女士的诉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她应得的病假、产假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0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支持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但认为“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支付产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支持其产假工资的请求”。 同时王女士病假期间,公司支付她的工资,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王女士要求按原工资水平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因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随后王女士上诉,2020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王女士和她的代理律师于丽颖都认为此前一审、二审判决并没有法律依据。于丽颖告诉:“判决说未婚生育不符合政策,但未指出违反哪条政策。一个判决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于丽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法并未对享受生育保险设置限定条件,只是规定只要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为了要让这个事情有一个最终说法,二审结束后,王女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21年4月28日,王女士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其实,王女士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个例。她在诉讼阶段找过许多律师,一些律师也告诉她:“我们很同情你,但你也不用觉得委屈,你不是第一,也不是最后一个”。

长期关注劳动保障领域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告诉,在该案中,王女士主张的产假工资实际上是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以后,由生育保险社保基金来支付。若生育津贴较少,单位可以补足差额。但是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目前的生育政策,不属于社保范围。 但王女士所在的用人单位不能在其哺乳期内将其辞退。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据此,王女士可以主张公司补偿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

检索发现有既往判例显示,相关的法院判决不支持未婚生育者获得产假工资。

2015年在广州工作的宋女士,在婚姻状态是“未婚”的状态下生育二胎。宋女士希望获得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正常工资。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从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的角度考虑,对女职工的生育假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无论其是否属于合法生育,用人单位均应当允许女职工享受生育假。

而享受生育假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概念,女职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于计划生育属于基本国策,女职工怀孕、生育均负有遵守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时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也必须以符合计划生育的国策、法律作为前置条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第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形。

据此,我国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本案中,宋女士确认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胎,根据上述规定,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其主张其已获得准生证,办理了入户手续,属于合法生育,但至今未能提交婚姻登记证及符合计划生育的准生证予以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等于其属于合法生育,这与我国的普查人口及放开二胎政策有关,并不能以此证明其属于合法生育。因此,宋女士的涉案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子女的情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提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情形的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领取生育津贴。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也明确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此,宋女士依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宋女士请求公司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检索发现,以上判决中提到的《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是原国家劳动部工资局1965年9月作出的答复。对于这份文件是否还有效力,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专家认为这份答复依然具有法律效益。也有专家认为,上述答复中做出答复的部门早已被撤销重组,文件中所提及的“劳动保险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生育待遇的部分早已被并未对未婚生育问题作任何规定或禁止的《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取代。

还有一起判例显示,温州某公司在支付完一名女性员工产假工资后,发现这位员工是未婚生育,认为未婚生育是违法生育,其产假期间是不享受工资等待遇,应予以返还相应的工资待遇。法院判决认为,未婚生育,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故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公司无需支付给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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