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财产可能处于连续变动状态,因此遗产范围的确定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财产为准。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合伙形成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确定个人财产范围后,才能作为遗产继承。

今天,边肖将告诉你以下案例,以了解遗产继承中的财产分配。

快看!法律案件的事实

吴叔叔和杨阿姨是一对夫妻,都老了,父母早就不在了。吴叔叔和他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和女儿吴怡已经结婚生子,各有一个儿子。2011年6月,在旅途中意外身亡,照顾吴叔叔和妻子的重任落在了的妻子身上。她带着两位老人到她家,照顾好他们的日常生活。

2014年11月,吴叔叔突发心脏病去世。去世前,他没有立任何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吴叔叔和杨阿姨共有财产3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属于吴叔叔的遗产共计16万元。在分割财产时,她的女儿吴怡辩称,她的哥哥吴佳比她的父亲先去世,她父亲的财产应该由她和母亲平分。吴佳的妻子认为吴佳是吴叔叔的独子。吴叔叔一直很爱他的儿子和孙子。吴佳死后,吴佳的儿子应该代替父亲继承祖父的遗产;此外,他一直全心全意地照顾自己的生活,为自己的老年而死,他应该分享他的一部分遗产。

双方有争议,并向法院上诉。

听见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观点!

法院最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确定杨阿姨和吴怡分别作为吴叔叔的妻子和子女为一阶继承人;

第二,吴佳在他父亲去世前就去世了。吴叔叔去世后,的儿子可以按照代位继承制度获得其父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3.丈夫死后,妻子悉心照顾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了吴的遗产;

4.最终判决吴叔叔16万元遗产分别由配偶杨阿姨、女儿吴怡、孙子、儿媳继承。

处理继承纠纷案件,首先要确定继承范围。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在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给未亡人的配偶,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分配。本案中,吴叔叔和杨阿姨共有财产36万元。吴叔叔去世后,这32万元并非全部视为遗产,只能分配16万元作为吴叔叔的遗产。

其次,要注意不同继承方式的不同效果。如果死者签署了遗嘱抚养协议,并且有了遗嘱,那就要看两者的内容是否冲突了。如有冲突,以协议内容为准;没有遗赠和扶养协议、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本案因被继承人吴叔叔生前未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法定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吴叔叔的父母已经去世,继承人只有他的妻子吴阿姨,他的儿子吴佳和他的女儿吴仪。但是这个案子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是吴叔叔的儿子吴佳死在吴叔叔之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会来代位继承,这完全符合本案的情况。没有人反对吴佳的儿子是吴佳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因此,吴佳的儿子有权继承他祖父的遗产而不是他父亲的遗产,并且可以继承他父亲吴佳应该继承的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吴佳的妻子声称她可以得到部分遗产,因为她已经履行了她的主要赡养义务。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质疑,认为法院判定吴佳妻子的儿子每人获得四分之一的遗产是不公平的,这相当于给了吴佳一家额外的遗产。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理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为岳父或岳父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她将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丧偶的媳妇和女婿是否再婚,作为第一继承人,不影响子女代位继承。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让老人在失去孩子后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使丧偶的媳妇和女婿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去世后,吴佳的妻子一直照顾公公,在生病住院期间努力为公公服务,算是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公公的遗产。吴佳妻子享有的继承权和吴佳儿子享有的代位权是并列的,两者并不冲突。所以两人都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吴叔叔的遗产,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微信官方账号转账:朝阳普法

1.《老人去世孙子能否结婚 【每周一案】老人的儿子先于老人去世,孙子和儿媳能否继承老人遗产?》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老人去世孙子能否结婚 【每周一案】老人的儿子先于老人去世,孙子和儿媳能否继承老人遗产?》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1691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