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公告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机构合并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在上市后使用新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名义开展工作。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和业务印章将停止使用。为相关证书、文档和表单启用新名称、本地跟踪、单词跟踪和数字。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继承, 未尽事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布的执法文件和签署的各项协议继续有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证件、资格和证件的效力保持不变。
三、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收征收、行政许可、减免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争议、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法规颁布实施前,暂按原法规执行。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办税服务大厅、网上办税系统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一次附加费”。12366税务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和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式咨询”。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报送数据的,只需提供一套相同的数据;根据规定,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需要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办理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票样式和发票监制章。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在上市前统一印制的税票和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使用的税控设备可以连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稽查证。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在有效期内出具的税务检查证明,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同时设立人民中路办公区,地址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156号。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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