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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范围”不包括镀金、镀金首饰和镀金、镀金镶嵌首饰。
二、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从事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销售未单独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按照零售额征收消费税。
第三,纳税地点
在其他县临时销售金银首饰的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返回其机构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无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出具的出境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局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金额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申请材料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金银首饰购销月报。
五、其他征收管理事项,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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