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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是指银行收到委托指令,办理财务单据和/或商业单据的承兑或付款,或以承兑或付款方式移交商业单据,或以其他条件移交单据。

托收分为清洁票据托收和跟单托收。清洁票据托收是指没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即只将金融单据委托银行托收。清洁票据收款可用于收款尾数、小额付款、贸易辅助费用和索赔。跟单托收是指附在金融单据上或不附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商先根据销售合同装运货物,然后连同相关的装运单据开具汇票,委托出口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为了区别于信用证支付,托收方式在我国也被称为“无证托收”。在国际贸易中,当托收用于支付结算时,通常使用跟单托收。

一、当事人的收集方法

托收方式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即委托人、代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是出票人,他出票并委托银行向外国付款人收款。

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外国银行向外国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银行。

代收行是代收行的代理人,是代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

付款人通常是销售合同的买方和汇票的付款人。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可能有以下各方:

提示银行。提示行的本意是指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款的银行。一般情况下,提示行是与代收行有代理关系的代收行。但有时如果付款人与代收行不在一个城市,或者由于没有关系不方便处理,需要委托与付款人在一个城市或者有业务关系的银行提示付款人托收。此时提示行是付款人所在的另一家银行。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向银行融资,付款人有时会主动要求与上述托收行有业务往来和融资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提示汇票和/或单据。

需要时的代理人-需要时的委托人代表。必要时,代理人是指由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负责仓储、转售、退货或变更提示条件的代理人。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如果客户在必要时需要指定一个代理人,他应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中就授予代理人的具体权限给予明确而充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可能会在必要时拒绝任何代理指示。

代收行可以使用委托人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也可以不使用。如果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或未使用代收行,代收行可酌情选择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作为代收行。

代收行受理出口商的托收申请后,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同样,代收行接受代收行的代收委托书后,双方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托收申请书和委托书也是委托代理合同,代收行和代收行分别代理,必须按照委托指令办理。因越权行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跟单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根据装运单据交付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

D/P意味着卖方的付款必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当出口商将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一起提交给银行托收时,他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移交装运单据。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他就无法从银行获得装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下的货物。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出示汇票和装运单据,进口商必须见票即付,并在付款后收到装运单据。

2.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出示汇票和装运单据,进口商在付款后接受汇票,并在到期日再次向其出示汇票时从代收行获得单据。在汇票到期支付之前,汇票和装运单据应由代收行持有。

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意味着出口商的提示以进口商的接受为条件。进口商接受汇票后,可以从银行获得装运单据,只有在汇票到期时才能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三.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流程

由于使用的结算工具的转账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反,因此托收方式属于反向汇款。跟单托收业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后取得运输单据,即连同汇票、发票等商业单据一起填写托收申请书,送交代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2.根据出口商的指示,汇款银行将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和单据一起发送给汇款银行,要求根据申请的指示收款。

3.代收行收到票据和单据后,应及时提示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如果是即期汇票,进口商应立即付清货款,并取得装运单据;如果是远期汇票,进口商应立即接受该汇票。如发生付款交单,代收行应保留汇票和单据,并在汇票到期时通知兑付行。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在承兑汇票后从代收行获得全套单据。

4.代收行收到款项后,应将款项划拨给代收行。

5.代收行应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将货款转给出口商。

四.跟单托收下的融资

根据跟单托收,出口商和进口商可以通过出口汇票和凭信托收据借款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融资。

1.购买的托收票据

托收出口提单是指代收行通过购买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具的跟单汇票来为出口商融资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银行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为出口企业的抵押物进行的一种抵押贷款。在国外,出口商为了加快资金周转,扩大业务量,往往依靠银行融资。跟单托收用于出口结算时,跟单托收和出口押汇是一种不定期的融资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出口商按照出口合同装运货物后,向进口商开出汇票,当汇票及所附装运单据交给代收行收取货款时,代收行购买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从付款日至预期收到汇票之日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并提前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这笔预付款实际上是代收行向出口商预付的款项,也是以汇票和单据为抵押的贷款。此时,代收行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将汇票和单据发送给代收行,并通过代收行提示进口商。收到车费后,代收行预付的款项将被退回。

托收行的托收和出口押汇可以使出口商在获得装运单据后立即获得银行的融资,有利于出口商加快资金周转,扩大业务量。但是,银行只依赖出口商出具的汇票和提交的装运单据,缺乏第三方,特别是其他银行为支付进口商而做出的信用担保。所以代收行进行托收和出口押汇是有风险的。在实际业务中,除非代收行认为该业务出口商尤其是进口商的信用可靠,相关出口商品的种类和价格合适,且商品的市场条件和进口地区的政治经济条件良好,否则许多银行不愿意或很少做。在承办时,大多只是根据托收的D/P条件酌情发放部分汇票金额的贷款,例如,一半或70%或80%的汇票金额是贷出的,很少像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那样发放全额贷款。目前,在国外进口商信用可靠的前提下,中资银行也酌情进行跟单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

2.凭信托收据借汇票

凭信托收据借入汇票,也称为进口汇票,是收款银行方便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货的一种方式。在D/P的情况下,进口商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抢占有利的市场,不失时机的转卖货物,提前支付回单比较困难,可以要求代收行允许他在票据到期前或付款前将单据借出。具体方法是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开具信托收据,以便向代收行借出装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商在借据时提供的书面信用担保文件,表明收货人愿意作为代收行的受托人提货、报关、保管仓库、投保和出售货物,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货物售出后,付款将在汇票到期日偿还给代收行,并收回信托收据。这种做法纯粹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信贷便利,与出口商和代收行无关。

因此,代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代收行在收到此类借据请求时,必须首先检查进口商的信用状况。只有信誉良好的进口商,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进口商被要求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抵押品,他们才能这样做。如果汇票在借出装运单据后未能收到付款,代收行应对出口商和代收行负全部责任。但如果凭信托收据借款提货,出口商会主动通过代收行授权办理,通常称为“凭D/P的信托收据借记”,则是另一种情况。这种做法是指出口商在申请托收时,在承兑汇票后,指示银行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款提货。以后进口商逾期未付款,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这种做法的性质与D/A类似,区别仅在于代收行持有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的信托收据,经代收行事先同意,出口商可以委托代收行作为一方当事人向进口商追偿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只能向进口商本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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