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个人购买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已经包含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向新股东分红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购买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公积金转为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公告》第一条规定,一个或多个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尚未转为股本。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累计盈余转让给个人投资者增加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以下情况处理: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取得股权的,企业原有的盈余积累已经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的盈余积累转换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购买股权的,股权购买价格与原股本的差额已计入企业原盈余积累中的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并转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收购价格与原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的盈余累计折算为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值的价格取得企业股权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资本化:首先增加应纳税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增加免税盈余积累部分。
个人购买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已经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个人持有被转让企业100%股权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被转让企业股权不足100%的,不符合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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