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专业原创鬼故事→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农村公共设施规划标准

CECS 354:2013

主编:天津城市规划设计院

批准机关: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生效日期:2014年1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150号

关于发布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天路城市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编制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已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审核,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54: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13年10月16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令第91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村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要求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推荐建设和规划单位采用。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负责解释。使用过程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将意见和材料发送给翻译单位。

主编:天津城市规划设计院

参与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石谢水木龚谢雍宣吴志玲何灵聪杨桂清赵志军

1一般规则

1.0.1为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科学规划,优化其功能和布局,节约土地,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乡镇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的乡镇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位于人口密集城区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与其所在区域相协调。

1.0.4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考虑城乡规划,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并应考虑公共建筑的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结合农村景观。

1.0.5除执行本标准外,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操作语言

2.0.1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共设施

为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服务,单独或联合建设的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化、体育、科技、医疗、商业金融、社会福利和集贸市场七大类。

2.0.2农村公共设施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建设用地和室外配套设施用地、绿地、内部道路和广场用地。

3 .乡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1一般规定

3.1.1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统筹考虑农村的服务功能,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来配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3.1.2乡镇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镇居民的总体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进行配置。应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规划布局。

3.1.3乡镇居民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表3.1.3在乡镇居民规划期末按常住人口规模进行配置。

表3.1.3城镇居民规划人口规模分类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人口数特大型>30000大型10001~30000中型5001~10000小型≤5000

3.1.4乡镇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应适当预留开发用地;

2 .根据实际需求分配,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根据其服务人口,并根据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考虑农村居民辐射区域的服务人口;

4.应考虑通勤者和移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

5.积极与周边乡镇共享设施,特别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3.1.5农村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然环境,突出地方特色,满足防灾和方便疏散的要求。

3.1.6农村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与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农村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10~189~158~137~12

3.1.7农村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应当根据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并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性质和类型、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潜在需求、周边条件、服务范围等相关因素进行选择。

3 .乡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1一般规定

3.1.1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统筹考虑农村的服务功能,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来配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3.1.2乡镇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镇居民的总体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进行配置。应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规划布局。

3.1.3乡镇居民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表3.1.3在乡镇居民规划期末按常住人口规模进行配置。

表3.1.3城镇居民规划人口规模分类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人口数特大型>30000大型10001~30000中型5001~10000小型≤5000

3.1.4乡镇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应适当预留开发用地;

2 .根据实际需求分配,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根据其服务人口,并根据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考虑农村居民辐射区域的服务人口;

4.应考虑通勤者和移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

5.积极与周边乡镇共享设施,特别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3.1.5农村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然环境,突出地方特色,满足防灾和方便疏散的要求。

3.1.6农村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与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农村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乡驻地规划人口规模分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10~189~158~137~12

3.1.7农村居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应当根据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并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性质和类型、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潜在需求、周边条件、服务范围等相关因素进行选择。

3.2乡镇驻地行政设施

3.2.1根据表3.2.1的分析比较,结合乡镇居民的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周边条件,选择乡镇居民行政设施。

表3.2.1乡镇居民行政设施项目配置

注:1 ●——拟设置的项目;○——可用项目;

2表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乡镇居民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2.2乡镇住宅的行政设施应位于交通便利的区域,布局应相对集中,形成行政中心。

3.2.3乡镇驻地行政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乡镇居民行政设施用地面积指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分类用地面积指标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行政管理类设施用地1.0~1.50.8~1.20.6~1.00.4~0.8

3.3农村居民教育机构和设施

3.3.1农村居民教育机构的设施应根据表3.3.1的分析和比较,结合农村居民的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条件及周边条件进行选择。

表3.3.1农村居民教育机构设施和项目配置

注:1 ●——拟设置的项目;○——可用项目;

表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不同乡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3.2农村居民教育机构的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教育机构和设施应独立选择。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用地应当设置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灾害和污染、不危及学生和儿童安全的区域。

2距铁路干线的距离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向公路敞开。

3.3.3农村居民教育机构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农村居民教育机构设施用地面积指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分类用地面积指标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教育机构类设施用地1.5~2.51.2~1.81.0~1.50.8~1.2

3.4乡镇驻地文化体育科技设施

3.4.1农村居民的文化、体育、科技设施应根据表3.4.1的分析和比较,结合农村居民的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收入和生活条件、风俗习惯和周边条件等进行选择。

表3.4.1农村居民文化、体育、科技设施配置

注:1 ●——拟设置的项目;○——可用项目;

表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不同乡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4.2农村居民的文化、体育、科技设施应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交通便利的位置应集中规划在农村居民中心。

3.4.3农村居民文化、体育、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农村居民区文化、体育、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分类用地面积指标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文体科技类设施用地1.4~2.61.0~2.00.8~1.50.6~1.0

3.5乡镇居民医疗卫生设施

3.5.1农村居民医疗卫生设施的选择应根据表3.5.1的分析和比较,结合农村居民的性质、规模、习俗和周围条件。

表3.5.1农村居民医疗卫生设施项目配置

注:1 ●——拟设置的项目;○——可用项目;

表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不同乡镇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5.2农村居民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乡镇居民医疗卫生设施应考虑服务半径,并位于交通便利的安静环境中;

2 .应满足突发灾害的应急要求;

3 .涉及传染病的防疫站等医疗卫生设施应设在乡镇居住地边缘区域的下风方向。

3.5.3农村居民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农村居民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面积指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分类用地面积指标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医疗保健类设施用地0.4~0.70.3~0.50.2~0.40.2~0.3

3.6农村居民社会福利设施

3.6.1农村居民社会福利设施应根据表3.6.1的分析和比较,结合农村居民的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收入和生活条件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表3.6.1农村居民社会福利设施配置

注:1 ●——拟设置的项目;○——可用项目;

表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不同乡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6.2农村社会福利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交通流量和人流干扰少,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好;

3 .方便周边地区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

4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规定。

3.6.3农村居民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表3.6.3农村居民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分类用地面积指标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社会福利类设施用地0.2~0.30.2~0.30.1~0.20.1~0.2

3.7农村居民商业和金融设施

3.7.1农村住宅区的商业和金融设施应根据表3.7.1,通过分析和比较,考虑农村居民的性质、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经济收入和生活条件、习俗和周围条件等进行选择。

表3.7.1农村住宅区商业和金融设施配置

注:1 ●——拟设置的项目;○——可用项目;

表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不同乡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7.2农村住宅区商业和金融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类设施应集中设置,实现区域集中效应;

2不同类型的设施应均匀分布,以满足服务半径的需求。

3.7.3农村居民点商业金融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7.3的规定。

表3.7.3农村居民点商业金融设施用地面积指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分类用地面积指标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商业金融类设施用地3.5~6.02.5~3.82.2~3.02.0~2.5

3.8农村居民市场设施

3.8.1农村居民市场设施应根据表3.8.1的分析和比较,结合农村居民的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收入和生活条件、风俗习惯和周边条件等进行选择。

表3.8.1农村居民市场设施项目配置

注:1 ●——拟设置的项目;○——可用项目;

表中所列项目可根据不同乡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8.2农村居民市场设施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当有利于人员和货物的集散,不得占用道路、主干道、车站、码头、桥梁等交通量较大的区域;

不得设置在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以及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区域;

3 .市场应当配备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以及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4.它应符合当前的行业标准CJJ/T 87和当地法规。

3.8.3农村居民集贸市场设施用地面积按普通集贸市场规模确定,小商品市场可按人均1.5m2或每摊位3m2~5m2上市人数确定,大型集会或商品交易会安排临时占用场地,集会关闭时考虑设施和土地的综合利用。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市场应独立设置,每个地方的土地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

3.8.4农村居民市场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普通组装服务流程的规模确定,蔬菜、水果等每个农贸市场的规模不应小于800m2。

营业范围

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1》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1》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1784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