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审判现场

检察官涉嫌犯罪

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威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徐延申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最近在淄博市中级法院一审审判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延信为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施工团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威海工业新区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开发、批地、订购房地产。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徐延信被起诉的19起贿赂犯罪事实中,包括现金、银行卡、购物卡、金条等传统贿赂和新的贿赂(如交易型贿赂、投资理财型贿赂、各种手法、隐蔽性)。山东省监察委案件调查院、检察院根据事实、证据,通过现象看本质,正确承认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买房乔装捞钱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地产和商铺

2018年2月,山东省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徐延信因涉嫌严重违纪而接受组织调查。同年5月,徐延信辞去政协委员职务,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公开资料显示,1961年出生的徐延申来自本土山东,1988年12月参加了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曾担任威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权重高的他是如何一步一步走上犯罪道路的?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

2006年,山东省政府批准成立威海市工业园,有一段时间房地产开发商纷至沓来。2007年,公园建设如火如荼,时任威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施工团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徐延信自然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商争相拉拢的对象。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就是其中之一。在徐某的“请求”中,徐延信为徐某的公司在房地产开发中获益匪浅。当年4月,徐延信以比同期市场价格低26万多韩元的价格购买了徐某开发的一套房地产。

以明显低于行情的价格购买房地产,徐燕鑫并不是这次。从2006年到2012年,徐燕鑫先后利用职务,谋求某住宅公司在房地产、销售、租赁等方面的利益。2011年7月,徐延信从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手中购买了两家自己开发的商铺。之后鉴定的结果是,这两家商店的价格低于同期市值41万多韩元。

徐连信除了低价购买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外,还有很多其他行贿行为。2009年3月至11月,徐延信方便地利用职务,让吴的妻子在工作调动方面获利,并收取了对方给的4万韩元审计费。2009年9月,徐延信利用职务的便利,从梁某职务晋升方面获利,并获得对方给的审计费10万韩元。从2008年8月到2013年春节,徐延申利用职务便利,在赵某工作调动职务级别晋升方面获利,并获得对方给的银行存款单、购物卡、现金等,合人民币13万元。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发现,徐延信涉嫌受贿的事实有19件,受贿对象包括15家企业和5名个人。这种受贿行为多发生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公共假日,受贿地点在办公室、酒店、酒店。受贿财物也多种多样。购物卡、人民币现金、美元、代为支付的高级酒等。

投资理财收受贿赂,感到油腻。

出资“利润”比应得收入多286万韩元

徐延信是个“聪明人”,他很清楚自己的权力能得到多少利益。在威海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他依靠房地产商的呼吁购买了自己的房子,获得了丰厚的利益。后来在威海工业新区任职期间,他又掌握了辖区企业的诉求特征,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起诉书显示,从2014年初到2016年5月,徐联新利用威海工业新区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威海市副市长职务,为取得全党经营资格、入住蓝海银行、调整贷款、给亲戚安排业务等谋取利益。从2011年中秋节到2018年春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某给的财物收到了21次,共折合人民币460多万元。检察机关在徐延信的所有嫌疑中,受贿金额最大。其中286万韩元的贿赂正是徐延信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收受的。

2014年初,徐延信以40%的年利率将500万韩元借给企业主刘某,获得了200万韩元的“收益”。2015年初,徐延申又将包括上述本息在内的800万韩元以40%的年利率再次借给刘某,获得“收益”320万韩元。如果按刘从个人贷款时支付的最高年利率18%计算,徐延申两次“投资”的收益应该是234万韩元。但是他说"

委托投资理财”“收取22%利息差”的名义,共向刘某多收286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连新的行为并非正常投资理财,而构成受贿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办案检察官指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徐连新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刘某谋取利益,二人合谋,以“委托理财”的名义,由徐连新实际出资,从刘某处获取明显高于其出资应得的“高息”,实质上,双方是以支付高息的形式掩盖行受贿的目的。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翻看徐连新案起诉书,除花样繁多的受贿伎俩让人眼花缭乱外,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也非常扎眼。

2005年8月,威海市工业园管委会为满足工业园测绘进度并增加工业园收入,时任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的徐连新决定成立测绘队伍,并购买了测绘设备。2005年11月,徐连新安排人员注册成立测绘公司,纳入管委会管理。2006年11月,经管委会研究并由徐连新决定,由该公司找一家公司合作,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建设管委会办公大楼。2010年10月,由于对方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测绘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41.67%。

2011年,徐连新为避免公司资金违规使用等情况影响其升迁,决定将测绘公司转让。徐连新让管委会财政局将公司账目理顺、规范并移交出去。财政局负责人向徐连新建议,需要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徐连新予以反对。

就这样,2011年4月,徐连新在明知测绘公司及其股权权益为国有资产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程序,擅自将公司账目、管理权及所占合作公司41.67%股权一并移交给了另一股东,擅自将测绘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了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万余元。

面对指控当庭认罪

以交易形式实施的犯罪应受到法律追究

检察机关认为,徐连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徐连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意见指出,尽管徐连新的犯罪行为有些穿着“合法的外衣”,如购买房产、出租商铺、委托他人代为理财,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以交易形式实施的犯罪必须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以此为戒,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所有指控均进行了多媒体示证。被告人徐连新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均当庭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没有异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陈述中,徐连新说:“我随着职务的提升,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特别是在孩子上学、结婚、投资理财等方面,没有把握好廉洁这个底线。”徐连新称自己痛心疾首,真诚认罪悔罪。

整个庭审历时四个半小时,紧张平稳有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院将择期宣判。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并派员对整个庭审进行观摩指导。淄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委第三执纪审查(调查)室有关领导,淄博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及公诉部门检察官参加了旁听。(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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