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泸州老窖网站转出

近年来,部分省、市、自治区陆续发生了针对泸州老窖李谷洲标签的诉讼案件。原告仅以商家超市为单独被告,或以商家超市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以“泸州老窖李谷酒标签误导、欺诈”或“食品安全问题”为由,要求商家超市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倍或10倍。对此,我们公司非常重视,依法积极回应。将向您通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2016年3月1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超市公司和泸州老曹股份有限公司胜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5月17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11日,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商超市公司判决原告退还购物费,支付赔偿金500元。此后,原告和被告都提出了上诉。4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月16日,我公司接到法院通知,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参加诉讼。

2016年5月17日,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超市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胜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多次,其余案件将陆续开庭。我公司相信,人民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公正的判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心和关心。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沟通,泡酒,诚信经营,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特别通知。

泸州老窖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0日

附件:第《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RIA 11民末第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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