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
在9月3日的“100天行动”整顿中,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
一共扣押了10多名酒后驾驶人员
其中3人是女性
除了酒后驾车
犯了同样的错误。
它是
没有!证据!开车!开车!
“酒精过敏”的羊毛帽
9月3日凌晨,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的四大队民警、辅警在辖区内酒后驾车进行了100天的酒后驾驶整顿,当晚查获了10多名酒后驾驶司机。
0时20分许,杨某某驾驶一辆黄牌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江南公园路段时,被民警检测出有酒驾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我有酒精过敏症,一碰酒皮肤就会痒,但是为了工作,不得不喝,我就喝了2杯,受不了就走了。”杨某某连忙辩解道。
在进一步检查中,民警还发现杨某某未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
民警对杨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300元。
未达酒驾处罚标准也被处罚的黄某
0时41分,黄某驾驶一辆大蓝牌电动轻便摩托车路过交警执勤现场。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没有达到处罚标准。同时,执勤人员发现黄某未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勤民警对黄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元,并责令其当晚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因酒驾牵出无证的杨某
1时19分,杨某驾驶一辆大蓝牌电动轻便摩托车经过交警执勤现场时,也被检测出有酒驾嫌疑。经检测,杨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执勤人员在进一步检查中还发现杨某未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勤民警对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300元。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1、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悬挂黄牌、大蓝牌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管理,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即D、E或者F类驾驶证)才能驾驶该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处以300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内容来源:玉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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