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狗绳一直是群众反响比较突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处罚。

针对这一违法行为,上海的多个小区试点运行了一套抓拍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系统,成功发现并处罚了20余起遛狗不牵狗绳的违法行为。警方表示,下一步将拓宽试点维度,将符合硬件条件的社区逐步纳入模型覆盖范围,并将通过更多的样本收集,对该模型不断进行升级迭代,提高识别准确率,进一步净化养犬环境。

在西安、济南、广州、上海等地的养犬管理条例中,均对外出遛狗时牵引绳的长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用犬绳牵领外出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并由成年人牵领。《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200至500元罚款。

而在《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仅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未针对宠物牵引绳长度的标准提出规范。

北京市常鸿律师所彭艳军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九条进一步指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致人绊倒,牵狗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牵狗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狗主人未尽到适当的管理、控制义务,则有可能根据不同情形也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若狗主人主动将狗交给牵狗者,则狗主人要承担主要责任;若是牵狗者私自牵走狗,则牵狗者承担主要责任,狗主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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