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现场 图片来源: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
一位已退休的大学副校长,未能颐养天年,却因为其曾经主持开发的“教授花园”及曾经的职权,被推向“审判席”。8月14日,济南中院对临沂大学原副校长李富山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富山犯贪污罪(未遂)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70万元罚金。
宣判后,李富山以“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当庭提出上诉。
“教授花园”起风云700万元贪污款成争议焦点
14日,曾是临沂大学副校长的李富山,再次站在了济南中院的被告席上,身穿蓝衬衫、黄长裤的他,头发花白,手里还拿着一叠厚厚的材料。而距离此案上一次开庭,已过去足足一年,由此可见案件的复杂情况。
提到李富山案,绕不开的是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市兰山区教授花园御景湾房屋项目。据了解,2010年下半年,刚调任临沂大学的李富山,找到差不多同期到任的党委书记丁凤云,称与临沂大学有经济往来的淮海公司独立开发了联排别墅,而淮海公司仍欠临沂大学部分土地款未归还。
于是李富山提议,他和丁凤云以及时任副校长的王某三人以高层住宅的价格选购淮海公司开发的别墅,购房差价则从该公司所欠临沂大学的土地款项中抵顶。3人私下商量后,便一拍即合。
检方指控,2012年8月到9月,李富山等三人分别以10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市场价值300余万元的别墅,购房差价款共计717万余元。同年,三人分别领取了房屋钥匙,后来李富山将其购买的别墅转售牟利。
面对此指控,李富山予以否认。其辩护人介绍,淮海公司拖欠临沂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师苑房产公司)土地款,与临沂大学没有经济往来。且师苑房产公司系独立法人,李富山等的购房款差价原本是安排该公司垫付,与临沂大学无关,因此贪污罪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师苑房产公司虽系独立法人,但其多名股东均是临沂大学的校方管理人员,且这些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不应当只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来认定被告人的属性。李富山实际损害的仍是临沂大学的债权,属于贪污行为。但师苑房产公司并未向淮海公司抵扣相关购房差价,因此,李富山的贪污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检方相关指控不成立。
利用补办土地证、企业改制他被控“以房换房”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至2014年4月,李富山还利用担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临沂大学副校长,临沂大学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常务副指挥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等7个单位及个人在补办土地证、企业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248万。
在公诉人指控李富山涉嫌受贿的7笔交易中,其中有一笔被李富山称为“以房换房”的交易。据了解,李富山为了给儿子在济南购置房产,曾将其名下的一套临沂国税局单位宿舍,转卖给与他关系密切的开发商李某。根据双方约定,他将市价40多万的宿舍卖给李某,而对方却为其支付了119万元,并将该款项直接打入济南开发商账户。
贪污罪被认定未遂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济南中院认为,李富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李富山贪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受贿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富山犯贪污罪,系未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作为一名党培养了40多年的干部,我确实犯了错误。对反腐,我始终是赞成的。”最后陈述时,李富山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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