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交往时,有经济往来是正常现象,但婚外情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可能会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受保护。

近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这样的案件……

资料图 张存 作

案情简述

2020年4月,62年的大叔薛某在网上认识了94年的女生柳某,两人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在之后的两个月时间里,薛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柳某转账17余万元。

之后,薛某要求柳某返还钱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薛某已有配偶,于1987年即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薛某作为有配偶者,其为了维持与柳某的不正当关系而给予金钱,系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薛某的给付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保护,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述

小琉和小明是同事关系。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小琉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小明转账共计21400元,转账时亦未注明款项用途。

2020年6月,小明向小琉出具便条一份,载明——“因本人主动勾搭已婚妇女XXX导致女方家庭破裂,自愿一次性补偿给对方现金拾万元整,作为精神损失费。另,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借XXX20000元整也一并偿还。自今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前共计补偿120000元整。”

法院审理

经查明,小琉已于2012年5月与案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小明尚欠小琉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小明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小琉要求小明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小琉虽然还向小明转账了1400元,但其转账时并未注明款项用途,且事后双方结算时也未确定该笔款项为借款,故小琉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琉主张小明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诉讼请求,小琉作为有配偶者与小明建立不正当关系,小明基于不正当关系承诺向小琉给付10万元,小明的给付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故小琉该部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公民进行民事活动不应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有配偶者为形成、维持和解除与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通奸关系,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一方要求履行该赠与或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两案当事人的婚外交往行为均违反了民事公序良俗原则,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不仅为道德标准所否定,而且被法律保护所拒绝。因此,法院对两案当事人的相关保护请求均未予支持。

1.《六旬已婚男子恋上94年女生 转账17万后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六旬已婚男子恋上94年女生 转账17万后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749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