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交往时,有经济往来是正常现象,但婚外情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可能会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受保护。
近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这样的案件……
资料图 张存 作
案情简述
2020年4月,62年的大叔薛某在网上认识了94年的女生柳某,两人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在之后的两个月时间里,薛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柳某转账17余万元。
之后,薛某要求柳某返还钱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薛某已有配偶,于1987年即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薛某作为有配偶者,其为了维持与柳某的不正当关系而给予金钱,系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薛某的给付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保护,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述
小琉和小明是同事关系。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小琉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小明转账共计21400元,转账时亦未注明款项用途。
2020年6月,小明向小琉出具便条一份,载明——“因本人主动勾搭已婚妇女XXX导致女方家庭破裂,自愿一次性补偿给对方现金拾万元整,作为精神损失费。另,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借XXX20000元整也一并偿还。自今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前共计补偿120000元整。”
法院审理
经查明,小琉已于2012年5月与案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小明尚欠小琉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小明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小琉要求小明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小琉虽然还向小明转账了1400元,但其转账时并未注明款项用途,且事后双方结算时也未确定该笔款项为借款,故小琉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琉主张小明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诉讼请求,小琉作为有配偶者与小明建立不正当关系,小明基于不正当关系承诺向小琉给付10万元,小明的给付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故小琉该部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公民进行民事活动不应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有配偶者为形成、维持和解除与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通奸关系,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一方要求履行该赠与或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两案当事人的婚外交往行为均违反了民事公序良俗原则,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不仅为道德标准所否定,而且被法律保护所拒绝。因此,法院对两案当事人的相关保护请求均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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