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19年的房子,突然有人要收回去,究竟是怎么回事?

牟女士是潍坊高密人,她们一家住在崂山区北宅街道周哥庄村,2001年10月4日的时候,她的丈夫侯先生跟村里一名姜先生签了一致协议。协议中注明,侯先生分两次,每次付款5000元,最终以10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四间大瓦房的使用权。当初还有一名见证人王先生。

牟女士说,她们家分两笔,每笔五千元把钱给了姜先生,收到第二笔钱之后,姜先生把宅基地使用证给了她,但是后来又给要回去了。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依然是姜先生,证也不在自己手里,但是这19年,侯女士一家仍然生活在这里,直到2020年,房主姜先生想要收回房子,但是侯女士一家并不答应。

现如今,房子周边的外墙已经被推倒,房屋里也有一个大洞,家里停水停电,真的很难生活下去,那么对于这件事,姜先生是什么态度呢?

刚一见面,姜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情绪就很激动,她表示,这件事不能只听侯女士一面之词,当初这件事除了牟女士的丈夫候先生,还有姜先生以及王先生知情,为了求证此事,记者找到了这两位当事人。

由于事情已经过去近20年,姜先生和王先生都记不得是谁写的这份证明,但是当事三方确实都亲笔签过字。不过对于另一份收款凭证,他们表示并不认同。

关于钱的问题,双方的说法有很大出入,此外关于这本宅基地使用证的归属问题,也有分歧。

姜先生一家表示,当初就不能卖房子,因为房子根本没法过户,记者留意到,宅基地使用证中明确注明:此证为批准建筑使用宅基地之证明,但地权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用地户不得出卖、转让等,如因故变动房屋时,须持此证到所在公社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自行处理。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那么这件事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周哥庄村主任表示,这件事他们调解过,但是没能成功,记者也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房主断水断电的做法确实有些不妥,容易激化矛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享有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仅在集体成员之间流转,集体成员之外的任何人不得购买,由于侯先生不是本村集体成员,所以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侯先生不能取得宅基地,但是可以要求退还款项,如果另有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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