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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居民雷达(化名)是“药检家庭”之一。结果他在尝试了一个公司开发的新药后,出现了“异常”。近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开发新药的公司给予赔偿共计40万元。
为了在医学临床实验过程中观察药物的安全性和代谢过程,需要对药物进行人体试验,于是“试剂家族”应运而生。雷达,家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城区),成为“药检家庭”之一。
雷达因为肝病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2013年底,他从朋友那里了解到,新疆某医院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研发一种治疗丙肝的新药,正在寻找一名“药物测试员”。
“药检期间,所有药品和检查都是免费的。治好了就不收钱了。治不了,就没效果。”听了一个朋友的介绍,雷达觉得他不仅可以接受专业医生的免费治疗和检查,而且还有治愈的希望,所以第一时间赶到了医院。
根据医生的指导,雷达首先进行了心电图、肝功能等方面的体检。经过筛选符合标准后,医院与雷达签署了知情同意书,详细告知了药物检测的流程、要求、风险和赔偿。
2013年12月19日,雷达开始了“药检之路”,并于次年1月完成了16周的药检治疗。
四个月后,雷达住院观察时,出现心悸、胸闷等现象,并因精神障碍做出过激行为。医院立即停止对雷达使用这种测试药物,在咨询了心脏病学和精神病学专家后,雷达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从那以后,雷达听从医生的建议,按时服用各种治疗药物,并定期复查,但情况并没有改善。“虽然治疗费用是北京一家公司报销的,但是我被检测药物伤害了,医院和公司需要给我相应的赔偿。”由于精神障碍,雷达无法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自己,需要父母的帮助。
2018年1月16日,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雷达向乌鲁木齐新城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一家医院和一家公司,要求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雷达与一家医院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同时,该医院与一家北京公司签订了《药物临床试验协议》,协议约定由提供该药物的北京公司负责相应的治疗费用和因试验相关损害或死亡的经济赔偿,医院不承担相关赔偿。2014年5月,由于药物的副作用,雷达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法院认为,雷达和医院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雷达应该知道药物检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副作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协议》,因试验引起的各种费用和赔偿由北京某公司承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月2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公司赔偿雷达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精神障碍后续治疗费共计40万元;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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