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以下简称温州破产法庭)顺利审结金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温州破产法庭庭长方飞潮介绍,该案的顺利审结具有许多新的突破和尝试,为个人债务清理工作贡献了新的“温州智慧”。
法槌 资料图
在该案中,债务人金某为其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后因金父无力偿还前述贷款,致使金某需连带偿还贷款1052905.36元。
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同年11月2日,该院决定受理其申请,并于次日通过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某某担任该案的公职管理人。林某某运用浙江省公证业务系统查询债务人金某名下财产,经查,金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目前在上海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四千多元,且需承担其儿子的抚养及父母的赡养义务。
2020年12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表决通过金某提交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由金某偿还该行34万元,该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同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金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据了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为非总行设在温州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取得上级行同意,豁免债务人大部分债务,为其他银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剥离不良资产提供了新的路径,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同时,该案通过电脑随机摇号公开方式,指定公职管理人,以不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形式,在减轻债务人财产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7条关于“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的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同意免除金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为债务人“涅槃重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是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2018年起,浙江法院在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上积极稳妥的开展探索实践。温州、台州、丽水和遂昌县等地法院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实践推广价值的案例,包括清算、重整等不同模式。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调研、汇总和整理,为后续个人破产立法提供重要的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
试点案例初步实现个人破产功能
债务人蔡某原系温州某机械公司持股30%及负责销售的股东,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与控股股东均应对该破产企业原债务21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蔡某和其配偶胡某收入微薄,蔡某因长期患病,导致整个家庭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上述巨额债务。经审查,平阳法院裁定该案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在债权人会议上,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提出在18个月内一次性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清偿214万元的方案,经平阳法院主持,该清理方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得到全体债权人通过。该方案明确规定,第一,切实核查“破产财产”。除执行部门前期常规调查以外,本案债务人配偶署名同意接受财产调查,管理人对其家庭保险、股票、基金、支付宝均予以查询,债权人被充分赋予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四项权利。第二,明确收入增加后的分配方案。本案运用激励创业的理念,即在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第三,严格监督逃废债行为。本案设计了附条件债务豁免的清理方案,如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有不诚信的逃废债行为,则放弃债权的承诺失效。法院还将发出限制高消费行为的“行为限制令”,在6年信用考察期中,债务人必须接受法院持续的行为限制和监督,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债务偿还情况,并接受债权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核查。
■典型意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参照企业破产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债务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财产核查情况。表决机制上参考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清理方案中融入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免责考察期等个人破产制度理念。本案初步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和价值取向,被评为“2019年度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被媒体称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以双重多数决规则破解债权豁免难题
债务人李某在温州瓯海区经营多家企业,并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自2012年起,共有21位债权人陆续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债权金额达2000万余元,多名债权人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9月30日,瓯海区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查明的21户债权人全部到会。会上全体债权人100%表决通过了表决规则:由参与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且该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即为通过。后债权人会议依据表决规则对李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进行表决,其中银行等几家金融机构债权人要求延后表决。最终同意清理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占90.48%,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占88.84%,通过了后续清理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于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所做的表决规则创新,实现对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突破。清理过程中,瓯海区法院探索适用依债权人约定确定表决规则,引导金融债权人以同意采取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的方式,表决通过清理方案,促成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效益共赢。在表决规则100%通过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债权人后续表决弃权不影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的通过。同时,该案个人债务的成功清理,有效化解21件执行案件,涉及债权金额2000万余元,实现了原本“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
市场化运作盘活债务人资源
杨某与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经营大排档不善欠下多笔债务,二人名下仅有的一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并被法院查封。杨某与潘某二人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共有7件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及1件诉讼案件,涉案普通债权标的额共计337982.48元,但在执行程序中只清偿了6177.7元。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二人的个人债务重整申请。
杨某与潘某提出重整方案:将唯一住房自行处置后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优先债权及处置费用,然后给全体普通债权人分配,不足部分请债权人免除。经协商,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自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但出售价需得到债权人代表的同意,并要求法院在收到款项后,再解除查封。银行也同意该清算方案,表示在收到还款后立即解除抵押权。债务人与房屋中介公司约定,由房屋中介公司向债务人融资,清偿重整协议约定的债务后,房产中介公司获得债务人的房产处置权。本案共执行到247437.7元,清偿率为73.21%,豁免了当事人90544.78元的债务,本金清偿率达91.64%。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第三方的市场化运作盘活查封资产,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典型案例。债务人唯一可执行财产是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如果通过正常司法程序评估、拍卖,不但周期长,而且成交价不确定,债务人还因此增加了交易费用和处置期间新增的利息。由于拍卖的不确定性,债权人也没办法掌握债权清偿率和清偿时间。因此,引入第三方通过市场化运作盘活查封资产,对双方当事人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债务人的有市场需求的财产资源可以是未来可持续获得的收入、难以变现或上市交易但仍有投资价值的生产设备、不动产、知识产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资质以及债务人的特殊专业技能等。
债务人不诚信回归“老赖”
原从事羊毛衫制作、销售行业的黄某,因经营不善、大额货款无法收回,加之其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逐渐丧失工作能力,最终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2019年3月,债权人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对黄某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调查。
根据债权人反映,债务人隐瞒了村中分红的情况,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如实申报全部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同时,根据债务人自身的陈述,其对于未起诉的债权人还存在偏颇清偿等不当行为。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债务人未能诚信处置和清偿债务,台州中院遂作出裁定,终结黄某债务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很好的反面例证,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债务人敲响警钟,也向社会传递出非常明确的信号:确实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后,债务人就可以免于被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心存侥幸,故意隐瞒或者未如实报告财产和债务情况,甚至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那么个人债务清理就是很好的“照妖镜”,它会让隐匿财产、偏颇清偿等行为显形,更会受到严厉的打击。
■司法观察
积极稳妥创新实践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础设施。我国已经制定企业破产法且运行良好,但个人破产制度仍处于缺位状态。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这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保护其自由财产,恢复其生产经营的能力,实现债务人的“新生”,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充分发挥,推动市场体系健全运行。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脚步声已经清晰可闻。
2018年底,以温州、台州、丽水市和遂昌县为代表的浙江法院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并由点到面积极稳妥地进行创新实践。2020年全年,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91件,其中台州地区137件,温州地区80件,丽水地区44件,三个试点地区受理案件量占全省的近90%。全省法院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90件,其中台州地区86件,温州地区42件,丽水地区41件,绍兴地区18件,嘉兴、湖州、金华地区各为1件。
在债务及清偿层面,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4.95亿余元,其中担保债务额1.15亿余元,普通债务额3.79亿余元;共清偿4150.93万元,平均清偿率为8.38%,其中普通债务共清偿3988.96万元,清偿率为10.51%。其中,温州地区涉案金额较大,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金额为2.97亿余元,约占全省总额的60%。另外,丽水地区平均清偿率为44.53%,绍兴地区平均清偿率为37.33%,成效显着。
在债权人数层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计1141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190人。在涉及执行案件层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数1118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5.06亿余元。
实践中,浙江法院也面临着不少困难:一是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目前浙江法院试点工作的开展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虽然已经尽可能进行了一些探索、创新,但因缺乏相应法律制度支撑,个人破产中的核心制度,比如破产免责等,还只能取决于债权人的同意,尤其是在涉及金融债权人或债权人人数多、债权种类复杂的案件中,债权人的表决机制存在较大局限。二是打击逃废债需要规范和加强。在当前监督机制和法律框架下,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仍不能完全杜绝,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诚信持怀疑态度,甚至有抵触。尤其在债务清理方案通过后,对债务人后续行为考察期的监督机制能否到位、监督措施是否有效,债权人对此还会有比较大的疑虑。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对当事人的约束需要强化。一方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这项工作的知晓度、配合意愿不高。另一方面对于债权人来说,当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并不能带来更多、更直接的利益时,不愿放弃权利也是本性使然。从债务人角度看,部分债务人不了解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好处,同时,债务人或多或少存在失信问题,甚至存在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
在将来,浙江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化解个人债务危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浙江法院将稳妥有序地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在人民法院内部重点加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全力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并将运用试点经验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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