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吹风会,通报了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及同等程序集中清算个人债务的情况。
本案中,债务人蔡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生效判决文件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的债务21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经调查,蔡在目前任职的瑞安市某机械公司仅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为5800元),另有一辆报废摩托车和零星存款。
此外,蔡在公司月薪4000元左右,配偶胡某某月薪4000元左右。蔡长期患有高血压、肾病,医疗费用巨大。他的孩子在读大学,家里长期入不敷出,无法还清巨额债务。最后蔡提出了18个月内按1.5%的结算比例一次性结算,即3.2万元。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惩戒机制,这也是国家没有轻易立法规定个人破产的重要原因。但随着个人消费金融的发展,业内也有声音呼吁个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征信方面,我国陆续建立了存款实名制,个人征信报告即将进入2.0版。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即使是最高法公布的案件,也只是参考意义,不会成为地方法院判决的全部依据。因此,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对其他法院的指导意义其实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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