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营环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下调至16%。
二、继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比例由1%降至0.5%,并将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现行费率(0.2% ~ 2.25%)的基础上降低50% (0.1% ~ 1.125%)(包括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继续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第三,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为个人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将合理下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数据及时公布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19年5月1日至公布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期间,以有薪人员实发工资超过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计算有薪人员实际缴费指数,发放养老金。为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顺利衔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是今年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参数。退休人员养老金平稳过渡办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另行制定。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选择本省城镇全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适当缴费基数。
第四,加快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集中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快了工作进度, 并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一征缴扶持计划的审批和发放,2020年6月底前正式实施。
五、做好中央调节养老基金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59号通知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集中调剂制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国有资本转让、基金投资运营等工作,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6.稳步推进社会保障费征收制度改革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职工保险暂按现行征收制度继续征收,到期后稳定缴费方式并移交;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如期转移。其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妥善衔接,确保职责移交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只改变征收主体,继续按现行征收渠道暂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医疗保险等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允许集中缴纳企业历史欠费,不允许采取任何措施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纳负担,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副省长王璐,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他们协调和配合征缴制度改革过渡时期社保费率的下调和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是临时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完成任务就取消。市、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加强组织领导。
八、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险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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