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北京市禁毒条例》一审,其中提出,演艺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毒品。有关行业协会对违反相关禁毒规定的演艺人员,实施自律惩戒措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在“禁毒管制措施”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广播影视部门、演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应当对此类涉毒人员特别是知名演艺人员,采取如不邀请、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并明确具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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