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小朵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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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五次修订始于2015年,2019年4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经历了股市异常波动、登记制度、存托凭证等一系列重大事件。新增征求意见稿239篇,比原稿少1篇,修改文章160篇,约占67%。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修改草案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修改如下:
1.取消证监会及相关部门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审批要求,修订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标准的新要求。
删除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金融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金融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增加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咨询、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服务机构就业的新的限制性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修改《证券法》增加第一百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一)最近三年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出具的有关文件不予受理、不予审查或者限制业务的监管措施仍在实施期内的;
(三)从业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修改新《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修改意见征求稿与原文对比,附修改要点简要说明,我们共同研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第八章证券公司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二章XI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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