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通知。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借贷的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规定要严惩恶势力非法借贷活动。本意见将于2019年10月21日生效。
对非法借贷定罪和惩罚的依据是明确的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发放10次以上的贷款资金。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数计算一次。
明确的量刑标准
什么样的非法借贷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情形?《意见》提出了实施实际年利率36%以上的非法借贷行为的具体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十五条。情节严重,但单笔非法拆借行为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的,不得计入定罪量刑:
个人违法借贷累计金额2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借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额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额400万元以上;
非法出借个人50人以上,非法出借单位15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
个人违法借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借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额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额2000万元以上;
非法出借个人250人以上,非法出借单位750人以上;
导致多名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违法借贷金额、违法所得金额、违法借贷对象数量接近上述“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金额和数量起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
2年内因非法出借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
实施非法借贷10次以上,实际年利率超过72%的。
前款所称“接近”,一般应当超过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80%。
严厉惩治恶势力的非法借贷活动
《意见》还明确规定,要严惩恶势力的非法借贷活动。对符合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有组织的非法借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按照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查处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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