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9日电据中国之声“国家新闻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条,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根据《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的权利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以损害消费者人身权益为基础,商家应对礼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霸王条款均无效。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知道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的。”最高法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孙银山知道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销售的“玉兔”香肠已过保质期,购买了14包,法院裁定超市向其支付了十倍的赔偿金,共计5586元。最高法发言人孙分析说:
孙:也就是说,“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正常情况下,购物者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确认其消费主体资格,对于打击不法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在最高法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华研在吃从天超仓储式超市购买的山楂片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裂开了槽齿。华妍去医院摘除了受损的磨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天超公司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并支付十倍的价款。
孙:消费者主张十倍于食品价格的赔偿不应以损害个人权益为依据。这对统一判断标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条例》明确规定,因捐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孙::但是,考虑到赠送给消费者的食品和药品本质上是商家牟利性质的,所以《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即礼品必须确实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对网上采购的食品药品发生争议的,根据规定,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责任。
孙:如果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并放任自流,则本案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今后可以直接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
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可以起诉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被告,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根据《条例》,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食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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