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画的
驾驶平台派出的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交警认定司机全责。行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向车主赔付后,将行驶平台和行驶驾驶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海曙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A
司机的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2015年9月某日,宁波某公司总经理李委托驾驶平台提供驾驶服务,由驾驶平台指派邹驾驶车辆。谁知道,邹某在海曙区开车到一个路口时与其他三辆车追尾,造成四辆车损坏,其中,驾驶车辆损失十多万元,其他三辆损失八千多元。
交警部门认定,代表司机的司机邹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车辆修好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共计11万余元。
但2016年11月,保险公司在海曙法院起诉代代平台,要求法院支持其代位求偿权,判代代平台赔偿财产损失11万余元。法院受理后,保险公司补充邹某为本案第三人。今年3月海曙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以及驾驶平台均参加了诉讼。
B
驾驶平台表示已经履行相关服务协议
庭审中,原告保险公司认为已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共计11万余元。被告接受委托,指派驾驶员提供驾驶员驾驶服务,与被保险人形成有偿委托关系。驾驶员在驾驶服务期间发生事故,造成驾驶员驾驶车辆和三辆车损失,构成对被保险人财产的侵害。被告作为驾驶人驾驶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被告驾驶平台辩称,被告与被保险人在服务前达成的《服务信息确认书》合法有效,确认书背面的《委托驾驶服务协议》有黑体条款,其中一个条约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解决方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与被保险人双方都履行了约定,被告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驾驶责任保险,并向被保险人足额支付了2000余元赔偿金,被保险人接受,表明对方认可事故的解决方式,原告没有行使代位权的依据。另外,第三人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具有被保险人的身份,应当排除在可以代位行使的对象之外。所以原告代位第三人是没有依据的。
第三人邹某回复,要求李在《服务信息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开车。确认表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首先投保业主自己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他还与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事故发生后,由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被告赔偿被保险人未来一年保费增加及车辆维修期间相应的运输费用损失;此外,他还自己赔偿了李和1000元。因此,被告和第三人已经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原告不应代位求偿。
C
法院认定该司机也是合法司机
本案中,原告代位求偿权的主要内容有三项,即交强险、商业险和车损险。法院的法官们对这三项逐一进行了梳理和解读。
在交强险方面,法院认为交强险是法定强制责任保险。除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等几个法定情形外,保险公司承担法定的、最终的赔偿责任,不发生代位求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李为被保险人的总经理,委托第三人邹代为驾驶被保险车辆,符合“被保险人允许”的条件。邹某作为驾驶员的代理驾驶员,具有相应的被保险车辆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员”条件。因此,邹是被保险人,他为投保的车辆缴纳了很强的保险。根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被保险人;
在商业三人保险方面,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中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出强制保险的部分,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身份,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这一点。法院认为,商业三人保险属于责任保险,邹是被保险车辆的法定驾驶人,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享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而且邹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属于商业三人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否则保险人应当直接拒绝赔偿,而不是先赔偿后代位向法定驾驶人追偿;另外,原告提供的保险条款并未规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说明本案中的商业三重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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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车辆损失保险方面,原被告有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邹是否是车损险的被保险人,如何确定《服务信息确认单》中的约定,以及被告和第三人赔偿后原告能否行使代位权。
对此,法院认为车辆损失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车辆损失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所涉及的车辆所有权所享有的经济利益。邹没有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没有被保险人的车辆占有利益,不能享有被保险人的身份。
《服务信息确认单》中的相关责任限制条款,是在被保险车辆有自己的商业保险,驾驶员责任保险由驾驶员公司投保的情况下,对保险适用顺序和事故发生前被告驾驶员平台赔偿责任的约定。本协议不加重责任或排除合同另一方的权利,也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是无效条款。
《服务单》由邹签字确认,并在提供驾驶服务前提交给李,由李保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也同意按照上述约定进行理赔,被保险人和驾驶平台实际履行了相应的条款。被保险人将自行向原告索赔车辆损失,然后平台将赔偿次年机动车保险费上涨部分和车辆修理期间的差旅费,邹将自行赔偿1000元。
驾驶员平台、第三方和被保险人就事故处理达成的相应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和第三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被保险人没有双利,原告没有代位求偿的理由。
法院认为,代司机驾驶,尤其是酒后驾驶,是社会提倡的一种方式,司机公司通过购买司机责任险合理分担经营风险,既消除了司机公司的赔偿义务,又平衡了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更符合保险人、被保险人、司机平台的利益,对提高社会文明、减少交通事故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代位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驳回原告的请求。
宁波晚报记者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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