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宁一男子在银行取钱时,银行职员不小心多给了1万元。事后,职员向男子索要,他却表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他不应归还这1万元,这笔“意外之财”该何去何从?

2020年11月10日,何某持卡到福建省建宁县某银行取款4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业务后因工作失误从后侧钱箱内拿出5万元支付给何某,何某取款后离开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在对账时发现短款1万元,经工作人员回忆,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多给了何某1万元。之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何某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何某拒不承认并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某诉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不承认自己多收取1万元款项,但对其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无异议,并认可“1扎人民币”为1万元的事实。

建宁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三张视频截图及视频录像显示,银行工作人员从钱柜内取出5扎人民币放至何某身前的取款口,何某于10时25分18秒将4扎人民币装进袋子;10时25分25秒,何某又将1扎人民币装进袋子里。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何某办理取款4万元业务,而银行工作人员支付了5万元,何某实际取走了5万元。

建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多收取该1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其作为得利人,获得了该利益建宁县某银行受到损失,此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何某应对银行的损失予以赔偿。

话题讨论:离柜真的概不负责吗?

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凭什么让储户归还?

银行职员在履职过程中间的失误,而储户作为不当得利人的实际受益人,银行有权向储户要求返还。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霸王条款吗?

这个条款可以视为格式条款。在该条款中,银行免除了自己的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

如果银行给少了钱怎么办?

出现银行少给钱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储户保留单据,并要求银行调取监控录像。只要在民法典的规定和民诉法的期限内,我们仍然可以主张要求银行返还。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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