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从事公司办公区域的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早上6:00-11:00。他每天5点去公司上班,同事可以证实。

6月14日凌晨4点,他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与这起事故无关。受伤痊愈后,向当地社区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和社会部门判定王受伤。

但公司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回答回答

在实践中,很容易对如何识别“上下班途中”产生分歧。识别“上下班途中”,主要考虑的是是否属于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同时也考虑了员工上下班需要出行的活动以及从事日常工作生活的合理地点。

在这种情况下,王虽然是早上6点到11点上班,但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一般都会提前一个小时到岗,这一点得到了同事的肯定。虽然事故发生在凌晨4点,但这是王上班的合理时间。如果他遇到的交通事故不是他的主要责任,他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工作住所、经常住所和宿舍;

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与配偶、父母、子女住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

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的;

在合理时间内,在其他合理路线上上下班的。

时期

精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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