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会见辩护律师。新京报记者蒲峰照片
新京报
《看守所条例》实施27年后将升级。公安部近日通过官网发布《看守所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揭发稿》新规定,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处于案件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见面、交流。
与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相比,《看守所法》草案纳入了《刑事诉讼法》中“超期羁押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现有规定,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做法,同时增加了社会监督等规定,如看守所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检查制度。
与《看守所条例》不同,征求意见稿将“罪犯”一词替换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公安部公告称,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以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的《看守所条例》在立法理念、保障诉讼、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滞后于国家法制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部经过深入调查论证,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看守所法》。
本次发布征求意见稿共124条,内容包括拘留、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其中,“隶属关系”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看守所工作。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调查征集”板块查看征求公众意见稿,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abjgj123@126.com、gabjgj456@126.com。
背景
现行法规与立法法的要求相违背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法制定的,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已在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将其升格为《看守所法》。
2015年4月,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律专家对《看守所法》进行了讨论,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应邀参加了此次讨论。关于“看守所立法”问题,熊昨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看守所立法是为了解决现行看守所条例与《立法法》相违背的问题。
2000年3月通过并于2015年3月修订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只能制定关于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强制措施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法律。“看守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必须提升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此外,看守所的管理体制也在改革之中。一些概念和做法也需要更新和修订,需要上升到法律规定。”
记者注意到,看守所法被列入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立法计划,是“条件成熟需要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其“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是国务院。
方面1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必须获得许可才能会见近亲属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近亲属见面交流”。第九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会见近亲属和监护人,并与其联系。会议可以亲自或通过视频进行。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交流的,外国国籍、少数民族、聋哑犯罪嫌疑人会见时需要有翻译在场的,应当经案件主管机关批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酌情派员在场。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程磊副教授注意到了这一变化。他告诉新京报,看守所法的主要立法依据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内容已经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近亲属和监护人,这是新的内容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只能会见自己的辩护律师。
关于《看守所法》这一新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程磊表示,家庭生活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不应被剥夺。“家庭会议可以有效监督公安机关的调查。经过家庭会议,他们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发生了什么,从而在拘留中心之外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
方面2
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罪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可被拘留
现行《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不得羁押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看守所法》草案也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的规定,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应当建议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不羁押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和自伤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以将婴儿带进监狱哺乳。
程磊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做法以及看守所内部文件,上述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被羁押,看守所法的这一新规定可能会改变这种做法。
投诉处理机制和执法监督员也是相对较新的做法。根据征求意见稿,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诉调查处理制度,设立投诉信箱,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投诉、控告和举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约见看守所负责人和常驻检察官,也可以直接向看守所人民警察投诉、控告或者举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投诉、控告、举报,看守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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