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Xi 7月30日电据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陕西省政府近日发布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细则中提到,五类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这五类财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所有的财产;国家财政部门出资单位占用的房地产;宗教寺庙、公园、历史遗址占用的房地产;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财产。

根据细则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管理单位支付;产权抵押的,由抵押权人支付;产权人或抵押权人不在产权所在地的,或产权未定、租金争议未解决的,由产权托管人或使用人支付。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代为缴纳或者协商另行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按年计算,按季征收,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纳税。税额按房产原值扣除2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纳税人没有财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财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纳税人确实纳税有困难,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后,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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