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6日通报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山东聊城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媒体报道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后,该院第一时间成立由反渎等部门组成的专门调查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现场证人、调取分析处警现场视听资料、调取110接处警记录、查阅卷宗材料、提审在押人员、询问处警人员等,依法对于欢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开展调查。

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

同时,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等都曾公开通报该案相关情况。2017年3月2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山东省公安厅也于同一天通过官方微博发声,3月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中院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

记者5月25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的公告栏看到,该院将于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在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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