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32岁的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该事件导致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目前该案件即将由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从双方的观点和说法看,案件的争议焦点更多的在于动物园到底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双方责任的比例分担。而《侵权责任法》虽然还有待完善,但无疑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一、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属于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应对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很显然,从法律层面上讲,动物园动物侵权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动物园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动物园对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有举证责任的,这直接影响着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物园的注意义务是否达到了“合理”的限度

从本案双方的说法来看,动物园在猛兽区通过门票、张贴告示、发放“六严禁”告知单等方式确实做了一定的工作,受害方也没有否认,只是对这个“合理”的程度提出了质疑。那么怎样判断“合理”的界限呢?

法律虽未做明确规定,但事务中会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危险信息的对称性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从本案件的事实情况看,园方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原则,并在设施和防范措施、救助义务上没有达到合理的程度。

其一,动物园与游客签订的“违反上述注意事项发生人生安全问题,责任自负”是属于免除自身义务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游客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给游客心里上一种缺失保障的感觉;

其二,野生动物园不同于一般动物园,危险性更高,安全保障义务更强,既然园方对外经营,就等于对外承诺了安全保障的能力,但是动物园没有采用比较完备的设施将游客和动物隔离,管理制度上有所疏漏,导致游客误以为下车的地方已经不是猛兽区,事故发生后也不具备能够防止损害后果恶化的救援设备和医疗条件。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园方在其“可预见”的全部范围内未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

三、受害人本身的过错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两名受害人在野生动物园原本是不应当擅自行动,应当意识到野生动物园更强大的危险性,而且死者周某有拍击老虎的行为,所以自身的过错毫无疑问。当然,从双方的说法中,受害人并没有否认自己的责任。因此,动物园可以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生命是可贵的,希望类似事件可以不再发生,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要遵守“游戏规则”,不要心存侥幸,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文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曹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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