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下午

毕节交警高速三大队

在对2018年10月25日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进行结案处理时

发现其中一名当事人郭某某

居然是一名网上在逃人员

郭某某在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潜逃

今年11月26日

被黔西县公安局杜鹃派出所挂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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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民警经过周密部署

以下达事故认定书为由

多次电话告知郭某某妻子

让她联系郭某某亲自来高速三大队

签收事故认定书

直至12月1日下午

郭某某终于出现在高速三大队办案区

在交通事故处理完后

办案民警以交通事故处理案件告知

和交通事故赔偿后续事宜探讨为由

最终成功将当事人郭某某控制住

据了解

郭某某2018年9月23日晚上

在黔西县杜鹃街道大兴社区某夜市摊吃宵夜时

和同行的三个朋友与在同地点吃宵夜的

徐某等四人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

事发后郭某某逃离现场

后经司法鉴定

徐某被打致轻伤二级

11月26日黔西县公安局杜鹃派出所

对郭某某进行立案追逃

目前

郭某某已成功移交黔西县公安局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畏罪潜逃

普法时间

畏罪逃跑、潜逃是犯罪后的事后行为、表现,不单独评价为犯罪。但是畏罪潜逃是评价其犯罪后的主观恶性的一个方面,有投案自首、没有逃离、逃离当然是不同的。对侦查活动的影响多大等都在量刑上有一定影响。

另外,被抓获或原来到案后被羁押逃跑的可能涉嫌脱逃罪。畏罪潜逃的基础是犯罪在先,潜逃不过是整个犯罪过程的一部分。这只是量刑的条件,不是判断是否犯罪的根本。

按照我国目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畏罪潜逃是不会增加刑期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处于逃避法律追究,潜逃是人之常情,因此,不能将畏罪潜逃作为加重刑事处罚的条件。对对于投案自首,法律规定是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现行法律虽对畏罪潜逃不做犯罪解释,但这里小编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一旦畏罪潜逃期间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是不会做从轻处理和减刑的机会。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侦破和抓捕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社会成本。

《平安毕节》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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