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检察院获悉,12月17日,我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雅江镇农民刘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涪陵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刘等五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等二人拘役2至5个月,承担民事生态修复费用2.8万元。
今年4月30日,刘、张某某等5名被告明知渔季休渔,仍在雅江镇双河源村大溪河延东电站下游水域使用甲氰菊酯投毒。当天,5人到达禁渔区后,在河水中投放了7瓶甲氰菊酯农药,捕获了10多公斤的武昌鱼和鲱鱼,河面上留下了大量死鱼。
事发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刘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等五人应当同时承担破坏生态资源的民事责任。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被告刘等人使用甲氰菊酯投毒,造成生态破坏,造成如下损失:投毒鱼当日成鱼资源潜在总损失约50公斤,幼鱼损失约5.8万条,团头鲂和青鱼幼鱼间接损失分别约0.825条
经核实上诉案件,区检察院按照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涪陵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随后,涪陵区法院对包括刘在内的5人进行了审判,判处拘留2至5个月,并承担民事生态修复费用2.8万元。
截至目前,刘等5名被告人已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费2.8万元,用于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投放鱼苗,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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