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则新闻《老赖买不了高铁票气急败坏 大骂法官半小时,被拘15天罚10万》,也是前不久发生的事。说的是一个孟姓老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结果外出旅游时,买高铁票被拒绝。今年7月18日下午,气急败坏的孟某给承办法官打电话,用极其恶毒的语言破口大骂承办法官,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承办法官当即进行录音取证。

鉴于孟某的恶劣行径,铜山法院执行局决定立即采取行动,给予其严厉打击,并尽快使困难职工拿到补偿金。铜山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之规定,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再来看另一则新闻,也是发生时间不久的。

2017年4月2日,贵州黔东南州台江县的潘某醉酒后拨打民警刘某手机,对刘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胁性语言。刘在通话过程中,使用免提功能将扬声器打开接听并录音。其同事民警周某某和李某某通过扬声器听到了通话内容。

刘报案后,台江县公安局于4月3日立案,并于同日决定对潘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拘留日期截止至4月13日,理由是潘某“公然侮辱他人”(似乎应该是寻衅滋事才对)。4月20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此案存在案件名称不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编写错误、复议机关适用错误的问题,责成台江县公安局纠正。台江县公安局随后将“纠正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潘某。潘不服,起诉到镇远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台江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镇远县法院认为,公然侮辱是指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采取的是当众或者多人能够听到或看到的方式。本案中,潘强采取的是打电话的方式,手机的“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并非能使多人看到或者听到,不具有侮辱的公然性。虽然刘江穗打开了免提,但这是刘自身行为导致,不是潘强打电话行为必然导致的客观结果。因此,潘强的行为并非公然侮辱。据此,镇远县法院作出判决:台江县公安局对潘强下发的相关处罚决定书违法(镇远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5行初12号行政判决)。

对于镇远县法院的判决,台江县公安局表示不服,并已将此案上诉到黔东南州中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同样的辱骂他人,同样是电话里骂,为啥判决结果如此迥异?一个是骂法官的,不但拘了15天还罚了10万元。一个是骂警察的,被拘了10天结果判违法,官司还得接着打。这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呢?欢迎留言指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通则》

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民法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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