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法院宣布将以排放有毒物质罪判刑。涉案公司被处以400万元罚款;被告人曹、杨因环境污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2018年,被告曹某、杨某分别在东区某矿业公司担任总经理、厂长期间,未按规范设置污染防治设施应急池/[/k0/】,导致生产设施泄漏的污泥长期堆积在应急池内,使园区冲沟水、雨水流入,导致应急池水位长期过高。环保部门发现后,要求其整改,但公司没有整改。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为了节约生产成本,违反国家规定,不当经营水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曹某、牟阳,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有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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