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给出了一系列创新安排,其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是明确赋予医务人员“规避风险的权利”,在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暂停医疗。这样既保证了患者的利益,又保证了医护人员的安全
●关于在医院设立警察局的规定,这项北京立法进一步强调“一个关键环节”。以前这个制度联系比较多,不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力度不够;现在需要快速高效的高速加工,有联动和移动
●医患矛盾的解决不能单靠警方联动,要靠综合治理。医疗保障和分级诊疗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们的记者赵丽
□实习生赵思聪
再谈受伤医生这个话题。
3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草案)》。为了避免医疗伤害,北京计划立法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派出所,医院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连接。在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联合办案,明确禁止在医院设立灵堂、敬献花圈等七类行为。
就在人们对北京的立法大加赞赏,甚至讨论其是否具有国家推广意义的时候,医疗伤害事件受害者的话语让人们更加坚定了对未来的期望——“有人问我,以后愿不愿意回诊所?要不要再为病人服务?说实话,我觉得。”
演讲者是陶勇,北京朝阳医院的一位眼科医生,他被一位病人割伤了。3月28日,在医疗伤害事件发生两个多月后,受伤的陶勇首次以直播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
但紧接着,一盆冷水泼了进来——3月30日,有网友爆料,湖北省汉川市人民医院CT室技术员黄腾在上班时间被两名新冠肺炎康复人员殴打。当天下午,媒体从汉川人民医院宣传科获悉,此事属实,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很多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伤害事件并没有被切断。这不是因为法律的威慑力不够,而是因为缺乏详细的规定。《北京草案》的规定起到了非常有效的示范作用。如果这些规定能在北京取得好的效果,那么其他省份可以借鉴,尤其是与公安机关挂钩的部分。”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表示,该草案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受访业内人士的认可。
恶性伤害继续发生
治理措施再次升级
今年1月20日,39岁的陶勇来到703诊所,一名男子走进诊所,用刀将他割伤。他的助手刘平也被砍了。
这起恶性医疗伤害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陶勇的治疗情况也触动了人们的心灵。
虽然尚未完全恢复,但陶勇的局势明显改善。回顾自己的受伤和抢救经历,他形容为“经历地狱”。
陶勇回忆说,当他受伤住院时,他受到许多同事和朋友的关心,许多陌生人也表示支持他。当他从ICU转到普通病房时,他看到走廊里到处都是花。那一刻,他的眼泪差点就下来了。
在治疗病人的过程中,陶勇发现大多数人都是有爱心的,医生在拯救生命和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他还说,他不想沉溺于仇恨,希望康复后重返工作岗位。
然而最近,医疗伤害又发生了。3月19日12时45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血液净化室主治医师唐在为王准备透析时,王趁唐不备一刀捅了他。3月2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杀害、伤害一名医生的犯罪嫌疑人王。
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邓表示,目前仍不可能消除伤害甚至杀害医生的事件,因为“残毒尚未消除”。
要理清医患关系,法律当然是不可或缺的。2002年4月和201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旨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各地成立了独立于卫生部门和医院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医疗纠纷依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这一次,北京发布了草案,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的治理手段。
“草案的第一个亮点是政府对医院安全和秩序的领导责任。以前很多人只是单纯的认为医疗事故完全是医院的责任,并不认为医院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生命维持的场所,其实是每个人的责任。”邓表示,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人防和防身系统以及风险识别系统的建立也是亮点。
中国政法大学医学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也提到了草案规定的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共享平台的建立。
“建立医疗安全共享平台,就是说如果有人在医院闹事,其他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平台了解到这个信息。这种分享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黑名单,但又不同于传统的黑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患者,医院也需要提供医疗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需要谨慎。”刘鑫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给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安排,其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是明确赋予医务人员规避风险的权利。以前医护人员在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很少会暂停就医。据了解,医生的“拒绝医疗权”在医疗体系和公众认知中一直被回避和证伪。
“过去,很多医生在一些非常危险的情况下,面对相关规定和舆论威胁,只能继续诊治。但根据草案规定,遇有危险,医务人员可以拒绝治疗或转院治疗。这样既保证了患者的利益,又保证了医护人员的安全。”邓分析说,酒精中毒和情绪激动的患者可以由保安人员陪同进行诊断和治疗,这也是为了保证急诊室医护人员的安全。
在郑看来,面对暴力,医护人员可以避免诊治。“回避”强调当暴力发生时,医护人员可以拒绝去诊所。这不仅保护了医务人员的权利,避免了面对面的风险,也体现了医务人员在面对暴力时进行自卫的权利。
建立安全检查系统
相关规则需要优化
2013年,浙江温岭的一位空鼻病患者连恩青举起一把锤子,在王云杰医生的头上砸了三次。锤子折断后,他拿出藏在左袖中的尖刀,在王云杰的背部刺了几刀,导致他当场死亡。
温岭杀人案成为中国医患关系的标志性事件和转折点。
浙江温岭医生被杀后,加强医院安全的呼声再次高涨。温岭当地一些医生希望医院能像机场一样对患者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检。
在这份草案中,一个引人注目的规定是,医院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防止违禁物品进入医院。
对此,郑向《法制日报》记者表达了这一观点。公共场所设置安检当然是可以的,但医院设置安检系统是必须的。
“安检在机场和车站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违禁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医院的复杂性在于医院的门很多,繁重的安检会让患者感到不愉快。我相信,如果医患关系和谐,就没有必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郑说,虽然法律赋予了公共场所这一权利,但是每个医疗场所都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是否安装安全门。
郑认为,安检系统不仅强调安装防盗门,还意味着可以对关键人员进行检查。“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医患矛盾不能靠安检完全解决,安检只是手段。在全社会的人都没有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防御的情况下,还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至于安检制度,业内也有人指出,各级各类医院没有必要进行安检,有些医院承担不起。建议在医疗纠纷多、医疗安全事件集中的医院进行安全检查。
“事实上,草案已经考虑到这些意见。根据草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接受技术安全检查的人员可以进行手工检查。这是对医院这样一个特殊地方的考虑。具体实施时也一定要考虑,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影响患者诊疗的安全性。邓李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邓还提醒,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医院安全检查制度有例外,整个制度措施也会有漏洞。
邓李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草案覆盖所有医疗机构,资金等初期投入应该是医院可以接受的。社区或低级医院可从行政财政中列支。尤其是医生的生命价值比金钱更重要。增加人员开支或负担,不能与医生的安全相比。”
再次强调一键联动
需要加强执法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当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的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共同处理。医院应履行五项职责: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体系、医务人员安全防范体系、医疗纠纷风险评估体系、设立专门的安全机构、组织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医疗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在医院设立警察局并不是这项立法的产物。中国和北京很多年前就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北京市在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合格的二级医院共设立了101个派出所。但从实际效果来看,部分派出所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医院安全部门的有效联动不够紧密。
“医院监控可以帮助警方快速取证,当场处理,这是联动的好处之一。监控可以直接联系公安局,非常有效。所以没有必要把纠纷双方带到派出所,可以直接处理。”郑对说道。
在郑看来,目前,虽然医院保安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但保安与公安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警察有执法权,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一些大问题需要现场警察的训诫。安全起到保护作用,所以安全可以及时处理一些小问题。特别是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治安起到了强大的作用。
该草案中关于警察局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一键联动”。“过去,其实这个系统是比较挂钩的,不动的。同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够有力。现在又快又高效,连动了。”郑对说道。
“草案还强调安全人员的执法豁免。以前医院出现问题,保安没有执法权,保安处理起来很难把握度。现在,担保权是在立法中给予的。面对违法行为,为了安全及时制止是情有可原的。”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郑建议公安机关和医院共同制定一系列标准。「例如,可制订一些预先计划,以规定不同情况下的治疗计划。如果在这些具体规定下进行演练和培训,就可以高效处理,警方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可以有依据。”。
监管当局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
严惩医疗行为
中国医师协会2018年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白皮书》显示,中国有66%的医生亲身经历过医患矛盾,超过30%的医生经历过患者的暴力治疗。
面对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监管当局近年来采取了许多措施。
2014年,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医疗相关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严惩伤害医务人员等六类医疗相关犯罪。
其中,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其身体等行为,将作为治安案件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还首次将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年6月,国务院通过《医疗纠纷防治条例》,要求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医疗相关犯罪,倡导更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
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健委等28个部门联合发布《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责任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规定“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因实施或者参与非法医疗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受到联合处罚”。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强调“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专门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侵犯其人格尊严。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刘鑫认为,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出台确实杜绝了恶性医疗纠纷,大大减少了医疗纠纷,但普通医疗纠纷仍时有发生,但患者会采取一些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与此同时,《法制日报》记者也注意到,除了北京审议《草案》外,为了促进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的制度化、法制化,上海市司法局向上海市政府提出制定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医务人员权益保护办法》。近日,《上海市医务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立法启动会召开。
3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第一项关于切实保护和关爱医务人员,创造尊医保健良好风尚的决议。决议强调,要依法保障各项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形成保护和关爱医务人员的长效机制。
建立损害赔偿基金
完善医疗保障机制
关于医院安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在提供各种法律保障,但如何落实这些文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觉得缺乏细则导致执行中出现不同情况。维持医院秩序的目的是为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北京《草案》及时出台,借鉴医院多年经验,整合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存在问题提供具体解决方案。”郑对说道。
郑还提到医患矛盾的解决不仅要靠警方联动,更要综合治理。医疗保障和分级诊疗有待进一步完善。
“此外,有关部门还应该建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因为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不仅是因为医院的责任,还因为技术水平等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对于不可控因素、医疗风险等突发情况的后果,医院不仅要承担,还需要建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同时,保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患者自己可以购买意外险,通过保险分担压力。”郑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权利是双方的,病人看病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医院的秩序。
刘鑫建议,无论是政府部门、医疗管理者、医务人员还是社会公众,都应该正确对待医患纠纷。医疗管理者应避免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尽可能改进和完善流程和程序。从国家层面来说,要避免这些问题,淡化制度设计中可能出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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