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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凡有组织地短期非法拘禁他人的,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论处。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超过十二小时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随着这一次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非法拘禁罪终于有了一个及时归罪的明确标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混乱终于有了灯塔的试点。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01
时间罪犯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
很简单的时间犯,不需要其他情节和后果。
02
行为犯罪者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捆绑等不良手段,或者有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对时间没有具体要求,但需求实际上已经到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03
结果犯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者自杀、自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可以由拘留构成,没有时间和行为要求。
04
频率犯罪
短期内多次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论处。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超过十二小时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将同一人短期非法拘禁12小时以上,不论拘禁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如何,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明确说明一次拘留12小时和两次拘留共12小时,这在实践中可以称为适当。
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除了上述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标准外,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的规定》也规定了人次标准,非法拘禁三人以上可以构成犯罪。鉴于该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权犯罪的标准,一般主体所犯的非法拘禁罪应慎重参考,对于许多短期拘禁的上述时间标准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
05
身份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明知没有违法犯罪的人。
与其他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相比,司法工作人员有防止滥用司法权力的特殊规定。拘留的时间、行为、后果、次数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非法拘禁不知道违法事实的人,是犯罪构成。但“非法拘禁”要严格界定,一些适当的取证要与非法拘禁区分开来。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有配合侦查的义务,知道案件的人有配合作证的义务。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其他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殴打或者侮辱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获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
非法拘禁他人2.3次以上,或者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造成残疾、死亡和精神障碍的;
5.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获取债务为目的拘禁他人,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人员非法拘留明知自己无辜的人。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违反职责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设备、捆绑等不良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的;
5.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今年4月9日之前,《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只是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具体刑事立案标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个
论非法拘禁罪的第一标准——“违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禁、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了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考察拘留的违法性。
“违法”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没有拘留他人的权利,而是使用强制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第二,行为人有权拘留他人,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
论非法拘禁罪的二级标准——“及时性”
作为典型的继承人,非法拘禁罪与对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是否定罪,要综合考虑羁押的期限、手段和危害后果。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的时间。现在可以参考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医疗事故侵权犯罪立案条例》,以及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最新《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要求在24小时以上,黑恶势力使用软暴力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要求在12小时以上,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参照上述规定。
但时间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对于普通人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因为只是参照执行,所以如果其他情况特别轻微或者有正当理由,拘禁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24小时,也要谨慎定罪。
另外,在《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期限的要求,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更短;至于会持续多久,目前还没有全面的、可操作的规定,只能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把握。
三
论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情节严重”
剥夺自由的危害性是否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结合频率、数量、手段、危害后果、动机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非法拘禁只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非法拘留的性质应在综合分析案件的严重性、损害的大小、私人利益的动机、拘留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留行为不应定罪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留,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剥夺人身自由时间过短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
换句话说,非法拘禁只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必须认真考虑非法拘留的时间长度。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四
论非法拘禁罪的第四个标准——法律规定的“衔接”
在我国法律中,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罚依据是:
第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情节严重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拘留,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联系法律的逻辑。因此,短期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应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可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一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情节轻微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
非法拘禁罪的第五个标准——非法拘禁罪的追债
以取得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是指取得法定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获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实施的《关于如何将非法拘禁他人以取得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定为犯罪的解释》规定了取得非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非法拘禁或者拘禁他人以取得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定罪处罚。
对债务人个人自由的共同债务要求限制的期限是复杂的。如果双方不能就债务偿还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确定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扣除双方协商的时间。作者认为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区别对待:
(a)债权人的“磨死纠缠”是指粘着债务人,不应视为限制债务人的生活自由;
(2)债权人通过拉、拉、堵、绑等方式限制债务人离开,开始计算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如果只是口头上说“不还钱就走不了”,不应该视为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3)债权人以拉、撕、绑等方式强行带走债务人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开始计算。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债务纠纷,甲方会去乙方索要债务,上午10: 00到达乙方开始协商,但乙方无意偿还债务,双方都说要到下午15: 00..B有事要走,A拉B不让走。18点,A见请求无果,自行离开。乙方不能认为甲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8小时(10: 00 -18: 00),最多为3小时(15: 00 -18: 00)。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标准,尤其是其期限的确定,涉及行为人的罪与非罪,应当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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