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健身后的放松,但是肋骨被私教弄断了。王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健身房。25日,海淀法院责令健身房赔偿王先生1万余元。
王先生说,在一次健身运动中,健身教练按胸放松,但他听到一个清脆的声音,没有在意。回家后他感到不舒服,然后去医院就医。经检查,他患有胸部创伤、肋骨骨折(5.6根肋骨)和软组织损伤。后来王先生通过微信联系了健身教练,教练才知道受伤是他造成的。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他起诉法院。
健身房不认可王先生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王先生的受伤不是公司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先生与健身教练的聊天记录中,教练承认是他的责任,并承诺报销王先生的医疗费用。健身房作为健身俱乐部的管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并有义务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身房的健身教练压着王先生的胸口,导致王先生受伤。健身房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王先生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赔偿王先生医疗费、医疗设备辅助费、误工费共计1万余元。
一般侵权责任由四个要素构成,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王先生肋骨骨折是损伤事实,健身教练以此为行为施压放松。现在关键是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健身教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对王先生的伤害。还有一个问题是这次事件健身房是否有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健身教练的行为对王先生造成了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教官是健身房的员工,这是一种责任行为。由于健身房是公共场所,其经理未能履行安全保证义务,给王先生造成损害。健身房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先生的医疗费和损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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