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该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北京市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加强绩效监督办法(试行)》,建立了绩效监督机制,强化了司法责任,形成了绩效监督与法官惩戒、纪检监察的无缝衔接。
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司法权运行,促进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司法监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据北京市高级法院介绍,根据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的调查研究、NPC代表和CPPCC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和案件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仍需进一步落实。在依法惩治违法审判的同时,要注意审判实施工作中的缺陷或错误,并及时妥善处理。
根据《工作办法》,绩效监督的工作目标是有效发现违法审判问题和尚未达到违法审判水平的缺陷和错误。通过对违法审判的准确认定,法官的惩戒制度就会生根发芽;通过对司法审判中的缺陷和错误进行及时干预,可以做到早抓、防微杜渐,有效防止缺陷和错误演变为非法审判问题。
绩效监督不能取代其他司法监督管理制度。《工作方法》要求,绩效监督工作要与法院院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特殊职责等多种监督方式相衔接,与内部机构改革、专业审判要求、法官惩戒制度相匹配,与规范的岗位法官遴选和退出机制、司法人员权力清单和绩效指南相呼应,实现分权与监督的统一、责任与保障的相适应。
《工作办法》明确,各级法院必须坚持监督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履行职责。既要严格监督,依法处置,又要保证司法责任到位,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官不合法。原因和非法律程序不受问责;我们必须坚持行为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不仅要监督审判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遵守法定程序的问题,还要监督司法判决结果严重不当的问题。
《工作办法》还规定了绩效监督的重点内容、监督方法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在处理方式上,规定相关履行职责不当,但未达到法官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级别的,可以通过提醒谈话、警告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等方式处理;必要时可按组织相关程序对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诫勉等措施;如果认为可能是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蔡惠勇表示,通过加强绩效监督,北京市法院及时发现并处理了审判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将继续探索绩效监督机制,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记者林萍通讯员李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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