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时间的通知》、《关于印发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缴纳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的通知》、 和三项有关分期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际,现就4月份征缴养老、失业和工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4月起,以下单位一般在3月份代扣社会保险费
(1)3月9日至3月14日,4月1日至4月5日,所有参保单位未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2)3月9日至3月14日、4月1日至4月5日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初审未通过的参保单位。
二、四月份,下列单位不自动扣缴三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3月14日和4月1日至4月5日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2)2019年11月前(含11月),有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此类参保单位需在2020年2月前,即3月底前,按时足额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然后恢复正常的月扣缴。)
3.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以延期缴费
(1)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纳费用并自动扣除退费的),可延长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前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上述单位在3月9日至3月14日、4月1日至4月5日未申请延期缴费,或申请延期缴费但初审不合格的,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在4月份自动扣缴。如果他们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2)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从4月5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月缴费”,如在最迟缴费期限前缴费到位,不加收滞纳金,权益记录记为“正常缴费”。
四、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1)4月至11月,每月1日至5日,参保单位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市人民社会”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提交延期缴费申请。
(2)投保单位在提交延期付款申请时,应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的业务(财务)收入数据和2019年第四季度的月平均业务(财务)收入数据。
营业收入是指税务部门申报的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财务收入是指记入本单位财务报表的财务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近期1月份的经营(财务)收入是指4月1日至4月5日申请延期付款,2月份本单位的经营(财务)收入应如实上报;5月1日至5月5日申请延期付款的,应如实申报本单位3月份的业务(财务)收入;等等。
(3)人力和社会事务部将数据与税务、经济和信息等部门进行比较。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一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骗取缓缴资格的,将取消缓缴资格,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5.个人账户的利息
在未支付期和递延期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付金额不计息。
(央视记者邓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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