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TMT频道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杭州联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处小米通信公司承担损害赔偿12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3767元,共计12103767元。
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对小米通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金额6803767元的连带责任。杭州JD.COM公司、昆山JD.COM公司、上海元麦公司、JD.COM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负有停止销售的责任,但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判决,2012年,原告连安公司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报警器”等产品上注册了商标“MIKA Mijia”(编号:10054096),注册期限为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该诉讼指控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相机云台版、智能相机1080P、小白智能相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十个产品及销售网站上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然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总额7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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