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网讯(记者杨通讯员杜)明明买了一辆新宝马,但在一次维修中,却发现其实是一辆二手车。苏州宝马车主李女士在协商失败后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吴中法院审结此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李女士最终获得三倍购买价款的赔偿。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宝马越野车,车价含税46.6万元。出卖人向李女士开具了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单位为长春市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加盖了公司发票专用章。
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车维修时,店的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她购买的宝马里程表号码在交车前已经人工清零调整。
这时,李女士注意到,当她的机动车辆静止不动时,每次启动后都熄火,里程表的里程增加了五公里。
购车时,卖方王经理称该车为新车,并根据新车报价,开具《新车报价预算单》。李女士认为,销售者隐瞒车辆为标准调整车辆的事实,构成欺诈。但李女士找王经理交涉,对方先是敷衍了事,然后直接关店,下落不明。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卖方和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销售经理王承担连带清算责任,涉案车辆不予返还。
庭审中,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和王经理未予回复,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从未将涉案机动车辆出售给李女士,且李女士所持增值税发票有多处明显错误,均为伪造,并提供了相同编号的增值税发票,认为其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后来发现涉案车辆在李女士购买前在山东烟台有销售记录,有维修记录(小修),李女士持有的增值税发票确实是伪造的。
经审理,吴中法院认为,李女士购买与诉讼相关的车辆用于日常消费时,应承认其消费者身份。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女士购买的本案涉及的机动车辆为计价器车、二手车及有维修记录的事实,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但由于李女士持有的增值税发票是伪造的,没有证据证明与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交易,故法院拒绝支持李女士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
作为苏州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的唯一股东,销售经理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李女士主张销售经理王向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赔偿139.8万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法院判决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赔偿139.8万元,销售经理王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遭受损失的赔偿,赔偿金额增加至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法官提醒公众,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高端消费品时,应尽量选择有正式授权的经销商,即使商品有质量问题,维护自己的权利,至少可以避免人们去楼空的尴尬局面。
(编辑:杨)
1.《太古二手车全国批发 旧车翻新出售 宝马车主维权获赔三倍购车款》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太古二手车全国批发 旧车翻新出售 宝马车主维权获赔三倍购车款》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iaoyu/1151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