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写在前面
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国家号召债权人将其债权转换为股权,即债转股,以减轻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帮助企业减轻还款压力。但是,在实践中,债转股是如何适用的呢?本文试图从法律基础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债转股的运作进行初步探讨。
本文讨论的“债转股”仅针对在我国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是合法的、程序性的,因为更符合市场化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更具有普遍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法律规定
01
2014年3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权的债权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对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务转换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转股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1.债权的合法性: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明确、真实、合法,包括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的债权,或者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或者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债权。
2.计价与定价:债权应属于可转让的、可以货币计价的债权,应履行评估程序。
3.股东批准:既然债转股只能用于增资,那么就要遵守公司法中的增资审批流程。
4.使用限制:只能用于增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款不能抵消股东原有的出资义务。
四、债转股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
1.不支持债转股:债权本金不明,未经评估定价,未经股东决议批准,不承认出资有效。
在恒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陈XX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案件[(2017)云33第114号]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含债转股)存在巨大差异:...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需评估作价,变更权属登记。本案中,被告恒力公司向六家第三方追加502万元股份,属于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新增的资本。是以“债转股”非货币出资形式的增资,需要更严格的预核程序。
公司以“债转股”形式增资扩股,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一是债转股应明确、合法、真实。本案中,六个第三方的债权502万元主要来源于陈* *履行三个合同后产生的利税。公司和陈* *谈妥了吗?陈* *盈利吗?结算过程及其结果是否得到公司全体股东代表的认可?被告和第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第二,转换债权必须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定价。本案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六个第三方共计502万元的债权在转换为股份前是否经过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评估定价。第三,公司新增资本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本案中,公司为陈XX等六个第三人增加股份502万股时,是否召开了股东会,是否经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无相应证据。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恒力公司向陈XX等六家第三方增资502万元的决定和行为无效。
2.不支持债转股:债权出资的,应当证明合同债务已经形成,否则投资行为不视为有效,股东仍应补足出资义务。
成都市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与* *智能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2017)川0104民载4号]一案,认为李*主张向* *智能公司出借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再审过程中,李*提交了4份《李*向* *智能公司借款明细》、2013年11月21日的确认函和2015年1月5日的询证函,用以支持其向* *智能公司借款200多万元的主张,但其没有银行流通支付证明予以证明。李*债转股的主张是否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司将债务转为股权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由于李*没有证据证明其债权转股权的主张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李*债权转股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不支持债转股:未经股东会同意,股东向公司借款不得抵消股东的出资义务。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鲁11第2441号]股东出资纠纷案认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从本规定的内容来看,吕薇公司对莒县公司的债权只能转化为公司的增资,不能直接抵销其对莒县公司的出资义务。此外,吕薇公司对莒县公司的债权与其应缴纳的注册资本不同。将贷款借给莒县公司后,吕薇公司有权要求莒县公司按期偿还贷款。但吕薇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受《股权转让协议》和莒县吕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约束,是否可以延期、豁免或抵销,必须通过莒县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决定。因此,在吕薇公司不能证明其转贷款至注册资本的意见已获莒县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其向莒县公司的贷款不一定能抵消其应向莒县公司支付的注册资本,不能成立吕薇公司关于其已按期支付二期注册资本300万元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4.支持债转股:在债转股过程中,依法评估的法定债权增资,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确认为有效增资。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沃公司与西宁王华公司【2017】庆审字第329号】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件,经审查认为王华公司出资是否到位。2013年12月10日,王华公司与王新公司根据包头市德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013)第152号》签订了债转股协议,协议约定王华公司转股至王新公司的债务总额为90000万元,王华公司支付了90000万元。王新公司股东会决议,王华公司将其对王新公司的债务转换为90000万元的股权,注册资本由40000万元增加到13000万元,实收资本由40000万元增加到13000万元。2013年12月26日,包头高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债转股验资报告,2014年3月12日,王新公司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2014年4月21日,中国建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西宁王华公司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承兑汇票,可以证明西宁王华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天沃公司虽然怀疑王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但无法提交反驳证据证明王华公司没有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事实。
动词 (verb的缩写)总结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债权出资只能用于增资,不能用于原出资。根据判例法,债权出资的有效性很可能因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质疑,增资将被判定无效。
给债权人的建议:如果债权人(如供应商或借款人)确实对公司有巨额债务,公司无力偿还但又是资产良好的投资标的,债权人如果想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应满足以下条件,即,
1.债权清晰、真实、合法,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2.债权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定价。
3.本次增资已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4.债权只能用于股权增资,不能用于原出资。
最后,带债权增资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股东权利公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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